- 一、目的:為宏師道,樹立師表楷模,並激勵教育人員服務熱忱,提振教育專業精神,特編 輯「教育愛」專集,以資表揚。
- 二、選拔對象:凡本市所屬公私立各級教育機構員工,本局行政人員以及對教育事業有貢獻 之社會人士,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均為表揚對象。 (一)以犧牲奉獻精神,發揮高度信心、愛心與耐心,為教育事業樹立典範,足資楷模 者。 (二)對教材、教具、教法之研究改進,具有重大價值,確能增進教學效果者。 (三)不為勢劫、不為利誘,貫徹國家政令,匡正教育風氣足資表率者。 (四)革新教育行政,著有績效,而影響深遠者。 (五)從事文化建設及社會教育工作,成效卓著者。 (六)促進和諧與團結,具有貢獻或對偶發事件,處理適當,因而減低損害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前項各款所列事蹟,如為多人共同完成者,則以事為對象予以表揚。
- 三、作業程序: (一)資料來源: 為求便於搜集資料,對資料之提供,不拘形式,來件不論為資料,圖片或成稿, 或經由新聞傳播媒介報導而足資表揚者,均所歡迎,並隨時循左列途逕行之: 1.由各級學校、社教機構主動發掘、函送本局。 2.由本局各科室發現提供。 3.由熱心教育人士發現提供。 (二)審查及編印: 1.審查:本局人事室將蒐集之資料,提請專案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再送會有關單 位查證,確無不良紀錄者,予以表揚。 前項專案審查小組,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組成,以副局 長為召集人。 2.編印:本局就各級教育人員中,遴聘五至九人為委員,組成編印小組,就專業審 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經查證後之資料,負責撰稿及編印等工作。
- 四、刊期與發行: (一)對於個別之特殊優良事蹟,一經核定,由本局隨時發布新聞,或函送有關雜誌刊 登載,俾為大眾傳播媒體,擴大表揚效果。 (二)每年教師節出刊一集,分送各級學校、教育文化機關團體及有關人士,廣為流傳 ,宏揚教化。
- 五、經費:由本局依實際需要,列入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09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編輯「教育愛」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1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1)北市教人字第1440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