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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3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3)北市教人(二)字第2794號函訂頒
  • 一、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主管機密項目。 (四)機關保防工作實施細則。 (五)臺北市政府73.9.13.府人(二)五字第一五六七六號函。
  • 二、目的:防制機密外洩,以增進施政功效,確保機關安全。
  • 三、權責: (一)機關首長:首長核定專案機密維護計畫,並監督執行成效。 (二)單位主管:各單位主管負責督導、執行專案機密維護工作。 (三)查核單位:查核單位負責策訂專案計畫機密計畫,並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執行。
  • 四、範圍: (一)重大採購及營繕工程之設計、招標等事項。 (二)舉辦各種考試、甄試、甄選等事項。 (三)重要人事調動、編審預算等各作業階段事項。 (四)重要計畫研訂,機密會議之召開事項。 (五)調查處理涉嫌非法,尚未核定之案件。 (六)其他應行保密及首長指定須作機密維護等事項。
  • 五、作業: (一)各單位主管業務之機密項目於執行前,由承辦單位先會知查核單位。 (二)查核單位並應會同承辦單位分析可能洩密之關鍵,研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報請 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查核單位應適時會同業務單位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發現缺失,隨時改進並予 加註,上級單位得隨時派員抽查之。 (四)專案機密維護工作執行完竣應實施工作檢討,作為以後執行之參考,由所屬機關 學校主辦之案件並應填具成果報告表,送局核備。
  • 六、獎懲: (一)各單位辦理專案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議獎。 (二)各單位辦理專案機密維護工作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 七、附則: 未列專案機密維護之業務,其應保密事項,悉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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