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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教三六字第8725641600號函訂頒全文14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因應社會發展,提倡休閒育樂,推廣學生課外 學藝活動,鼓勵市立學校提供合適場所與設施,供民間或公私合作辦理課外活動,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教育局為主管機關。但基於學校經管場所與設施,得授權該校負責監督、管理 、簽約及協助經營等事宜。
  • 三、本要點所稱公私協營課外活動,係指本市市立學校於正常上課時間之外,提供場地或設 施,與民間合作,辦理學校教學以外的學習活動,但不得經營以升學為目的之活動。
  • 四、公私協營課外活動班得以民間承辦,或學校與民間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 五、市立學校應優先開放活動中心(禮堂)、球場(體育館)、游泳池、操場,提供民間經 營課外活動班;其次為普通教室、地下室、電腦教室;必要時亦得提供視聽教室或專科 教室。
  • 六、參與公私協營對象以立案之文教基金會、私立幼稚園、托育中心、托兒所、短期補習班 為原則,並由學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甄選之。
  • 七、為順利推展本項課外活動班,得公開徵求有意願之學校或指定若干學校先行試辦,以供 民間業者應徵經營。
  • 八、提供場地與設施之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簽訂契約、連同申請經營者之企畫書(含收 費金額)、報局核備。
  • 九、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課外活動班以電腦、語文、體育、美術、鄉土文化等項目為優先 。
  • 十、民間使用場地或設施之收費標準,比照「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辦理。
  • 十一、學校提供場地或設施之收入,於支用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鐘點費及協管人員之 加班或誤餐費後,如有結餘應依規定繳納市庫。
  • 十二、公私協營契約每次期限至多一年;契約存續中,除因重大事故並經本局同意外,不得 中途解約。如確有中止契約之必要時,雙方均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如因此 而有損害者,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辦理課後活動班之民間業者,如違反契約而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視狀況逕行解除契約 。
  • 十三、公私協營課外活動班之辦理時間,為寒暑假、週六、週日及學期中放學後時段。
  • 十四、本要點經由每行政區遴選若干所學校試辦一年後,再行檢討修正。試辦期間除收費標 準外,不適用「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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