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放學校戶外球場夜間照明設施,鼓勵公私立機構、團 體及個人參與管理維護並予以認養,特訂本要點。
- 二、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府教育局所屬立中小學申請認養學校戶外球場 夜間照明設施,所需書表由受理認養學校提供,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並以契約 書定之。
- 三、夜間照明設施認養項目如下: (一)照明設備保養維護。 (二)照明場地清潔維護。 (三)照明設備場所巡邏。 (四)照明設施水電、清潔、巡邏費用。
- 四、個人認養學校戶外球場夜間照明設施得以單一項目為單位,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認養夜間 照明設施應就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項目一併認養。受理認養學校得鼓勵社區或公私立機 構、團體一併認養該校之環境綠、美化。
- 五、申請認養案由受理認養學校審核通過後,受理認養學校應提供有關認養之資料及必要之 協助。
- 六、認養者應就認養標的負責基本之管理維護事項,並得捐贈其他相關設施。
- 七、學校夜間照明設施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雷擊等)或人為毀損時,認養 者應速通知學校處理。
- 八、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牌,標誌牌之內容、規格、位置、數量由受理 認養學校定之。
- 九、本府為鼓勵民間參與認養,得就個案之情況或認養者之需求,由受理認養學校配合認養 者於認養區域辦理民俗、體育、藝文、文化、環保等活動。
- 十、認養者應遵守「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
- 十一、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受理認養學校應經常檢查,並每年定期效益 評估,績效優良者,得報請本府獎勵或由受理認養學校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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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教體字第10440389501號令發布停止適用;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