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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文化文創字第1133012125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文化深入生活、傳統開出現代、 本土面向國際,表彰及獎勵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特質之形 塑有特殊貢獻者,頒予文化獎,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 三、文化獎之獎勵對象包括個人或團體。
  • 四、文化獎受獎者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承辦機關主動推薦。 (二)由機關、團體推薦。 (三)由專家、學者推薦。 (四)自我推薦。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推薦,應以書面或電子檔詳敘事蹟,連同有關 證明文件,於承辦機關公告截止日前提出。
  • 五、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本府組成文化獎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辦理。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開委員會並 擔任主席,另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市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七、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決議通過後,報請市長核定之。 前項遴選工作,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遴選委員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薦者。 (二)受推薦人為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遴選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或有偏頗之虞者 。
  • 八、文化獎受獎者每年至多以二名為原則,如無適當受獎者得從缺,並報 請市長核定公告之。受獎者每年擇期公布後,由市長頒贈每名受獎者 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九、為宣揚推廣文化獎受獎者之專業成就,承辦機關得優先推薦或補助文 化獎受獎者,代表本市參加國際交流或其他縣市交流活動。
  • 十、如文化獎受獎者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承辦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由委 員會召開專案會議評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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