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鑽探工程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程概述 (二)地表調查工作 (三)鑽孔數量 (四)鑽探深度 (五)孔位佈置圖 (六)室內試驗項目及數量 (七)現地試驗項目及數量 (八)施工規範 (九)其他相關事項
- 二、地表調查工作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地形及水系特徵 (二)覆蓋土層類別及特性 (三)岩盤露頭類別及分佈 (四)地層層序、岩性、分佈及工程特性 (五)地質弱面特性、型式及其區域性變化 (六)崩塌地、地盤下陷等地質現象之分佈 (八)水文地質 (九)其他可疑地形及地質現象 上述地表調查項目應考量計畫階段性、地質複雜性及工程結構物特性酌予調整,將所有 可能影響基礎及邊坡地質因素納於調整範圍之內。
- 三、鑽孔數量 地質鑽探孔應均勻分佈於基地內,每六百平方公尺鑽一孔,但每一基地至少兩孔。如基 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時,得視實際性形調整其孔數。工地地層較複雜者,應增加孔 數。
- 四、鑽探深度 鑽孔深度如用版基時,應為建築物最大基礎版寬之兩倍以上或建築物寬度之一.五倍至 二倍;如為樁基或墩基時,至少應達預計樁長加三公尺。各鑽孔中至少應有一孔之鑽探 深度為前項鑽孔深度之一.五倍至二倍。
- 五、室內試驗項目及數量 (一)室內試驗項目及數量須根據工程需要及地盤特性,由大地工程技師或應用地質技 師訂定。 (二)室內試驗報告應包含前言、取樣方法、試樣品質、試驗規範及試驗結果等。
- 六、現地試驗項目及數量 (一)現地試驗應由大地工程技師依工地已有地盤資料設計需求及施工方法訂定試驗方 法及數量。 (二)現地試驗報告應包含計畫描述、試驗規範、儀器設備、試驗結果、結果分析、評 估方法及評估結果等。
- 七、鑽探工程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計畫工程簡介 (二)計畫工址概述 (三)現有文獻資料 (四)工址地質 (五)現地調查工作 (六)現地鑽孔記錄 (七)室內試驗及現地試驗結果 (八)工址地盤特性相關資料 (九)工址地盤參數 (十)簡化地層剖面 (十一)承載力承載層深度 (十二)推估總沈陷量、差異沈陷量及沈陷速率 (十三)基礎型式及替代方案 (十四)液化潛能評估 (十五)地盤改良工法 (十六)側向土壓力分佈 (十七)區域地表水及地下水處理 (十八)基礎施工程序及施工法 (十九)基礎開挖擋土設施 (二十)基礎開挖施工監測計畫 (二一)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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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8)北教八字第882088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