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3970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輔導私立學校健全體制,有效從事教育運作,促進正常教學,提高教學品質,特依據 教育部頒「輔導各級私立學校校務改進要點」之規定,訂定要點。
  • 二、輔導原則: (一)積極鼓勵原則。 (二)專業服務原則。 (三)漸進輔導原則。
  • 三、輔導要項: (一)董事會: 1.輔導董事會切實依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定期改 組與開會,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及變更登記等事宜。 2.董事會除行使其規定之職權外,不得干預學校行政事務。 (二)校務: 1.一般校務行政: (1)輔導切實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遴聘校長及教師。 (2)各校校長應駐校綜理校務,請假一日以上應報局備查,出國則須報局核准。 (3)本局適時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作為獎助與督導改進之參考依據。 2.教務: (1)輔導各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臺北市私立學校人事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遴聘優秀教師任教,以提高師資素質,增進教學效果。 (2)輔導各校切實依照課程標準實施正常教學。 (3)加強辦理教師登記,強化私立學校師資陣容。 (4)加強輔導團實施巡迴輔導,研討教學理論與實務。 (5)規劃辦理各類科校際教學觀摩及研討會,切磋教學理念與教學方法。 (6)輔導各校積極辦理各科教學研究會與教學觀摩會,互相交換教學心得與經驗 。 (7)教師研習與進修途徑多元化,增加教師進修機會。 (8)繼續辦理職業學校學生抽測與技能競賽,藉收觀摩之效,以齊一各校水準。 (9)加強私立學校學生成績考查之督導考核。 (10)輔導各校切實遵照規定招收新生與轉學生,並依照規定加強學籍管理審查學 生入學資格,並應按時報核。 (11)輔導各校不得拒發或藉故拖延核發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3.訓導、輔導: (1)輔導各級私立學校切實依照有關訓導、輔導法令規定辦理;職業學校部分應 再依據「臺北市加強高級職業學校實施輔導工作三年計畫」暨「臺北市公私 立職業學校適應欠佳學生輔導要點」積極辦理。 (2)辦理訓導、輔導工作研習與研討會,加強教師訓導、輔導專業知能。 (3)加強訓導、輔導工作之協調聯繫,並相互為用,以健全學生身心發展。 4.總務、會計: (1)輔導各校切實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之規定辦理一切收支,所收費用 並應全數用於學校之經營與發展,如有餘款應撥充學校基金。 (2)輔導各校詳具帳冊及財產目錄,以備查核。學校財產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變 更,轉移。 (3)輔導各校切實依規定收取學雜各費,不得巧立名目濫收費用。 (4)本局每年編列預算辦理私立學校獎助,積極充實各校教學設備。 (5)本局組織私立學校教學設備評核小組,追蹤輔導各私立學校教學設備之運用 、保管及維護事宜。 (三)其他有關私立學校輔導事項。
  • 四、校務經營績效評估: (一)各校校務運作經考評績效良好者,得依私立學校獎助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二)各校如有違反規定或運作不良等情事,悉依私立學校法暨有關定議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