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因應國家經建而求,考量各校潛力,賦予各校合理發展規模,提昇 本市職業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各校為配合社會需要,在總班數不變之原則下,得視實際情形調整設 科及各科班數,惟師資、設備有關事宣須自行調整因應。
- 三 調整設科,須提報完善計畫,包括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校舍場房、 圖書設備等。
- 四 審核各校設科及招生班之級數之原則如左: (一) 參酌辦學績效,本局評鑑結果,督學視導報告及有關各類競賽成績 等核定之。 (二) 夜間部或補校之班級數以不超過日間部之班級數為原則。夜間部或 補校設科,應以日間部已設有之科者為限。 (三) 師資充足,設備場房齊全,符合標準者。 (四) 招生容易,便於就業,且教育部未曾設限者。
- 五 學校申請調整科班審核事項如左: (一) 須符合經建而要且師資、校舍、場房、設備均能自行調整因應者。 (二) 應曾經教育部頒布並訂有課程大綱者。 (否則應於一年前報核) 並 在總班數不變原則下為之。 (三) 申請調整之科別須為教育部尚未設限者。 (四) 單班之類科須歷年招生狀況良好,從無招生未滿之紀錄,並以由其 他科別原有班數調整為原則。
- 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減班。 (一) 經教育主管機關或督學視導,發現董事會及校務有嚴重缺失者。 (二) 董事會基金管理或經費收支違反有關法令規定經查屬實者。 (三) 超收學雜費用或巧立名目收費,經查有據者。 (四) 違反學籍管理規定,超收學生,任意併班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 (五) 未依照課程標準規定授課者。 (六) 連續兩年招生不足,每班人數低於三十人或連續兩年未能招足該科 核定班級數者。 (七) 教學與實習設備使用,管理維護欠當者。 (八) 對教師進修、研討或其他有關活動,其配合顯然有困難者。經核減 班級之學校,得視其改進情形,於次年審核招生班級數時,作為應 否恢復已減班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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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60839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2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