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加強輔導本市高職適應欠佳學生,以增強其信心 ,提高學習與趣,健全人格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市各公私立職業學校暨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及補校,對於適應欠 佳學生,除秉承教育輔導之理念悉心輔導外,應依照有關輔導辦法、 訓導獎懲辦法暨本要點審慎處理。
- 三 適應欠佳學生輔導程序如下: (一) 確定輔導對象。 (二) 導師、輔導教師或有關教師、輔導教官,採個別或團體方式積極諮 商輔導,均應有輔導紀錄,並適時聯繫家長。 (三) 選定個案進行個案研究,並召開個案研究會議,實施群體化輔導。 個案研究步驟如下: 1 確定輔導對象。 2 蒐集有關資料。 3 描述並界定間題行為。 4 分析與診斷。 5 發展輔導策略,實施輔導。 6 檢討與建議。 7 追蹤輔導 (四) 超越經驗及能力範圍之個案,協商有關機關支援或轉介。 (五) 必要時得採春暉密集輔導方式辦理。
- 四 個案研究會議由主任輔導教師、生活輔導組長、訓育組長、輔導教師 、輔導教官、導師及有關任課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主任輔導 教師主持。
- 五 學校輔導適應欠佳學生時,對應予退學、轉學及留級學生,須經由必 要之輔導程序輔導之,若經輔導未見效果者,得提交個案研究會議議 決後,送請訓導會議依法處理,對於應予退學學生,學校應通知少年 輔導委員會等有關機關。
- 六 訓導會議於處理適應欠佳學生間題時,應請主任輔導教師與有關輔導 教師參加。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40885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