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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職字第094361913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上簡稱本局)為獎勵職校教師進行專題研究,著作及自編專業科 目教材(含實驗實習教材及資訊中文教材)以改進職校教材及教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項獎勵,以各類職校教師自編專業科目教材出版成冊者為主,並可由本局協調各有關 學校進行,每年舉辦評審一次,擇優予以獎勵。至出版補習材料、作業簿、一般科目教 科書(專業科目教科書不在此限)及複寫油印出版者不予獎勵。
  • 三、各校於接受指定進行之專題研究後,應即組成專案研究小組就研究專題之類科課程、教 材、教法等之研究改進,擬訂研究主題,並提出研究計畫(格式附件)於每一學年度開 始函報教育局(一式兩份)核備後進行。
  • 四、各校進行專題研究或自編教材,以每校一科為原則,並應避免重複。 各校得視需要邀請專家指導。
  • 五、進行專題研究之學校或自編教材之教師,應考量研究之重點,選擇一、二種課程並以年 級為階段,逐年研究編擬,並以完成整套教材為目標。
  • 六、各辦理學校,應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中(五月一日前)將當年度之研究成果及所編訂之 教材各一式三份函送本局。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審查暨評定成績等第。
  • 七、凡經評審優良者,除荐介各有關學校參考外,並由本局予以獎勵,其名額及標準如下: (一)優等二名,各頒獎金新臺幣二○.○○○元。 (二)甲等三名,各頒獎金新臺幣一五.○○○元。 (三)佳作若干名,各頒獎金新臺幣一○.○○○元。 以上名額及標準得視實際情形經評審會決議作適當調整。獲獎學校各頒團體績優獎狀乙 幀,(入選學校參與研究人員各頒獎狀乙幀)。
  • 八、本項研究自編教材及辦理科別之選定,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科別以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設置較普遍且為重點類科者為優先。 (二)本局所辦理各類科評鑑,其學校設備、師資、教學成效優良,評鑑成績列為優等 者。 (三)學校曾主動進行有關之專題研究,成效卓著者。 (四)學校具辦理意願,行政支援能密切配合,並且具備進行研究之條件者。 (五)因應特殊需要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專案指定者。
  • 九、本項研究自編教材之進行,除依各該科性質及就業市場需要辦理外,應與能力本位教育 、創造思考性教學暨職業群集課程實驗密切配合,另試辦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 育,有關部份時間職業進修補習教育之課程及教材研究亦納入本要點研究範圍。
  • 十、為便利各校進行有關研究工作,本局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檢討並協調選定下學年度專題研 究辦理學校除新增類科外如無特殊原因或辦理成效不彰者外,以原辦理之學校繼續辦理 為原則。
  • 十一、各辦理學校為應研究需要,得邀集有關學校人員開會研討。
  • 十二、申請獎勵之作品,限於以往未曾出版者。已在報章雜誌發表後彙集成冊之作品,不予 獎勵。
  • 十三、所需經費,除由本局既編之預算支應外,如有不足,呈請教育部依照七十一年十一月 十三日臺(71)技字第四二五○七號函發之「工職教育改進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紀錄結 論事項撥款補助。
  • 十四、本要點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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