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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36659400號令自104年8月1日廢止
  • 一 本要點依據「中等以上學校技 (藝) 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 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而訂定。
  • 二 本要點之目的為健全國民中學教育,獎勵並輔導國民中學技 (藝) 能 優良學生,升學高級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使其適性發 展,以培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 三 本要點所指技 (藝) 能項目包括工藝、家政、美術、音樂、舞蹈等職 業選修科目及技藝教育班、各類資優才藝教育班、全國及國際技能、 科展競賽等相關類科。
  • 四 凡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應屆畢 (結) 業學生,得申請甄審保送入學 本市所屬各公私立職業學校相關類科就讀。其資格如下: (一) 技能方面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1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優勝者。 2 參加全國性、臺灣區或省 (市) 教育廳 (局) 、勞工處 (局) 以 上主管行政機關主辦、協辦且經甄審委員會認可之技 (藝) 能競 賽,獲個人組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 3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4 參加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並報經省 (市) 教育廳 (局 ) 備案之技 (藝) 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個人組優勝名次;或參 加團體組獲優勝名次,個人確係參與,表現優良,並經評審委員 會推薦者。 5 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6 應屆畢 (結) 業生,單項藝能學科成績優良,平均成績為甲等 ( 五等第平均 4 分) 以上者。 (二) 前五學期綜合表現成績總加權和在六○分以上者。 (三) 前五學期學業成績 (包括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 總加權和在三一四 分以上者。
  • 五 申請甄審保送入學之應屆畢 (結) 業學生,以申請該國 (初) 中所在 公立職業學校聯招區內之職校相關類科就讀為限,若該地區之職校未 設有欲申請甄審保送之類科時,經省 (市) 教育廳 (局) 核可,得申 請越區甄審。
  • 六 本要點四規定之甄審保送學校類科,如有性別、身體狀況或其他入學 資格限制者,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 七 具備本要點四所列資格之學生,由教育局成立甄審委員會,採積分方 式辦理甄選,其名額公立學校採內含每班一名,私立學校採外加每班 二名為原則。
  • 八 甄審保送入學依總積分分發,總績分相同時依技 (藝) 能積分、學業 成績總加權和、綜合表現總加權和、三上成績加權和、二下成績加權 和、二上成績加權和、一下成績加權和、一上成績加權和之順序,按 成績高低及其志願分發相關類科就讀;分發以一次為限,一經分發後 不得申請更改。若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即不予分發。
  • 九 申請甄審保送入學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兩份,並檢具有關獎狀、證件 、證書等,由原肄業學校填載並核算積分後,於每年五月中旬前送請 本市甄審委員會審查,教育局於五月底前公布分發名單。申請以一次 為限。報到時須繳交畢業證書,否則註銷其保送資格。
  • 十 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優勝 以上名次者,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當年之甄審,報經教育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但申請保留以一次為限。
  • 十一 經本案甄審保送入之學生,各校應加強入學後之輔導,其輔導要點 如下: 1 配合其需求實施補救教學,其範圍以一般科目及荒實習之專業科 目為原則。 2 實施補救教學得向學生酌收費用並依規定報核。 3 一般科目及非實習專業科目之成績考查,第一、二年級五○分、 第三年以六○分為及格標準,其他科目一律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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