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指導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之校外生活及 提昇生活教育品質,特設臺北市五年制專科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校外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校外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教育局副局長、 主任秘書兼任;委員除由各校校長兼任外,由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本府警察局、建設 局、交通局等專責業務主管、教育局有關科室主管及人員聘任之;另置常務委員若干人 ,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聘任之。 前項委員及常務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但校長兼任委員不在此限。委員及常務委員任期內 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校外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兼任;輔導員若干人,及幹事、會計 、出納、文書收發、打字各一人,由主任委員遴派兼任,負責處理業務。
- 四、校外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學生校外一般禮節、言行、食、衣、住、行、育、樂等日常生活指導事項。 (二)關於學生生活教育實踐輔導事項。 (三)關於學生社會生活之配合與建議改進事項。 (四)關於學生交通問題之研究改善與綜合協調事項。 (五)關於學生交通安全秩序輔導事項。 (六)關於學生不良行為之預防、糾正、偶發事件之處理及與治安機關連繫合作事項。 (七)關於學生服務隊之編組訓練,聯合糾察監護、巡查等輔導工作之策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校外生活競賽與考核獎懲事項。 (九)關於鄰近縣市校外生活指導工作之聯繫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校外生活指導事項。
- 五、校外會於每學年開始前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 實際需要召集),其議事範圍如左: (一)有關學生校外生活問題專題研究。 (二)輔導成果之考核。 (三)有關章則修正意見研議。
- 六、校外會得視實際情形分設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工作指導組(以下簡稱指導組)並指定召集 單位劃分指導地區。
- 七、各指導組每學期開學及期終輪值召開聯席會報各一次,其議事範圍如左: (一)工作協調與執行。 (二)工作建議。 (三)工作研究。
- 八、校外會得製發各種輔導工作證,分發各指導組於執行任務時佩帶,並送有關單位備查。
- 九、各校應組成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小組,並於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教務主任。 (二)訓導主任。 (三)訓育組長。 (四)生活輔導組長(生活教育組長)。 (五)指導活動教師。 (六)軍訓教官。 (七)童軍教師。 (八)級任導師。
- 十、各校學生校外生活之編組,以學生居住區域為原則。
- 十一、學生在校外應行遵守事項及獎懲規定另定之。
- 十二、學生服務隊之編組訓練、聯合糾察及教師隨車監護、聯合巡查之指導規定另定之。
- 十三、校外會經費,其來源、運用及審核悉由本府教育局依預算程序辦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教秘字第87019153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