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標:協助本市公私立高職學生突破學習瓶頸,增強信心,提高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 果。
- 二、輔導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職校(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之學校)學生有學習低成就或困 難者,學生有加深加廣之課程輔導需求者。
- 三、輔導時間、師資與方式:為顧及學生學習之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採「學期 中輔導」及「寒暑假輔導」方式辦理,以提高輔導效果。輔導方式包括課業輔導及補救 教學,課業輔導以針對學生有加深加廣之課程輔導需求者實施之,每班四十人為原則; 而補救教學以針對學生有學習低成就或困難者實施之,每二十五人為原則。 (一)學期中輔導:每週一至週五之課後時間實施一節,惟實施實習實作課程,得酌增 加每日二節為原則。以原授課教師輔導為原則,或由學校編班並安排適當教師或 專業人士輔導。 (二)寒暑假輔導:寒暑假期間實施,每週以二十節為原則,寒假實施以一至二週為原 則,暑假實施以四週為原則;由學校編班並安排適當教師輔導。
- 四、收支原則: (一)收費標準:詳如收費標準表。 1.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2.實習材料費由各校依實際標準(或參照技能檢定材料費、或每學期材料費)酌 收,於辦理活動前一併通知家長,學期中不得另行加收。 (二)支出方式: 以優先支付鐘點費為原則,行政費用包含業務費、維護費及購置費等。其中支付 行政輔導費用不得超過收入總額20%。
- 五、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 六、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實施計畫留校備查。
- 七、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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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3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一字第8822562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