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職學生突破學習瓶頸,增強 信心,提高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對象係指本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之學校)學生 具有加深加廣之課程輔導需求者、學習困難或有學習低成就者。
- 三、為顧及學生學習之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學習輔導項目得包括課業輔導、補 救教學及重(補)修三種,課業輔導針對學生有加深加廣之課程輔導需求者實施之;補 救教學針對學生有學習低成就或困難者實施之;重(補)修針對有不及格或未修科目之 學生實施之。
- 四、學習輔導採「學期中輔導」及「寒暑假輔導」方式辦理,其實施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輔導: 1.每週一至週五之課後時間實施,每日以增加一節為原則,必要時得加至二節。 2.週六或週日之上午或下午時段實施,每半日以四節為原則,每週以開授八節為 限。 (二)寒暑假輔導:寒暑假期間實施,每週以二十節為原則。 前項輔導得採跨校、跨部方式實施之。
- 五、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 六、每班以三十五人為原則,由學校編班並安排適當教師或專業人士輔導。
- 七、經費收支規定如下: (一)收費標準:詳如收費標準表(如附件)。 (二)支出方式:各項輔導費支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出注意事項」 辦理。
- 八、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實施計畫留校備查。
-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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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3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北市教一字第092324426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