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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0)北市教人字第25723號函修正
  • 一、國立師範校院應屆公費結業生分發本市市立中等學校實習,除依據教育部臺(71)參字 第0四八六八號函頒「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暨75.12.22. (中)字第五八四 九九號函頒「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雄師範大學、彰化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教育學教育 學系公費應屆結業生分發中等學校實習改進要點」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公立中等學校不預聘師範院校應屆結業生,經教育部分發本市工教系、商教系結業生 應分發各高級職業學校,超額部份則分發各國民中學。普通科結業生得由市立高級中等 學校申請本局分發,其餘均分發市立國民中學實習。
  • 三、分發中等學校實習之結業生,依其在校結業成績(T分數)順序,照本局公布之缺額, 按左列原則辦理。 (一)主系與輔系按成績混合排名,如分數相同者,主系優先。 (二)本科系較相關科系優先。 (三)科系相同,成績相同,當場抽籤決定。 (四)教育系,社教系結業生,一律以輔系分發。 (五)教心系、輔導系均以「輔導活動科」分發。 (六)衛生教育系以「健康教育」科分發。 (七)公民訓育系以「三民主義」科、「公民與道德」科、「童軍教育」科、「社會科 學概論」等科分發。
  • 四、各國民中學缺額,如與分發之結業生科系人數無法平衡,以致發生缺多供少之缺額現象 或供多缺少之超額現象,按下列原則分發: (一)缺額部分:郊區學校優先足額分發,其餘各校按結業生人數與缺額比例分配,不 足者,以超額類科分發。 (二)超額部份: 1.超額科系結業生改分發其他缺額之相近類科,惟每一學校以一名為原則,並得 參照前一學年度分發情形分發。 2.超額類科之結業生,不填選志願者,本局得參酌其類科性質,住址等逕行改分 發其他科缺額學校實習。
  • 五、經自行選定志願實習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 六、經本局分發實習結業生,除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應按分發通知書規定之時間,逕向實 習學校報到逾期不報到者,分發實習學校應立即報請本局轉陳教育部撤銷其分發。
  • 七、結業生如有學科不及格等原因,不能結業者,撤銷其分發。
  • 八、為因應他校延聘實習,申請改分發者,應依左列規定,以書面詳述理由,於本局辦理分 發前,逕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改分發本市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或社教機關實習者,須取得原分發教育主管機 關同意書及改分發實習機關學校之聘書。 (二)申請改分發臺灣省、高雄市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實習者,應取得前項同意書及聘書 外,並應檢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同意書。 (三)申請留任原結業學校擔任實習助教者,除應檢附原分發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外,並 應檢附結業系(所)聘約證明書。 
  • 九、經本局分發各實習結業生,一律參加教師職前訓練,暨公開分發作業講習會(時間、地 點另行通知),如因故未能參加者,得委託他人代理(附委託書),無故不到場者,由 本局逕行分發,不得異議。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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