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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8166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市立師範學院專科部結業生之分發,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市立師範學院專科部應屆結業生如志願至本市以外縣市服務者,由本局協調省、市廳局   分發,若協調不成則一律分發本市服務,按其畢業成績高低順序辦理。
  • 三、分發原則: (一)國校師資科結業生,除特殊教育組外,一律按成績順序、不分組分發。 (二)國校師資科特殊教育組、音樂師資科結業者,一律分發設有特殊教育及音樂服務    。如供過於求時,則成績在前之結業生,得優先選擇專長或一般科分發。但選擇     一般科分發時,仍應依師資科結業生之成績順序。
  • 四、各校在辦理行政調動後如仍有二名以上之缺額得保留一名分發師院專科部結業生;如只   有一名缺額,則不予保留。
  • 五、應由本局分發之各結業生應一律加公開分發作業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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