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75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75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72324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優秀及大陸來臺義胞子女完成學業, 提高國民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中等學校 (含附設補校) 及大陸來臺 義胞子女就讀市立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學生,合於第三條規定者。
  • 第 3 條
    在本市設有戶籍、且未領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之學生,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大陸來臺學生德育、智育、群育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二 國民中學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四育在八十分以上,一 育在七十分以上者。
  • 第 4 條
    獎學金名額分配如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六班分配一名,尾數未達六班 者,以一名計算。 二 大陸來台義胞子女就讀市立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學生,名額不加限制 。 三 國民中學名額,按就學人數百分之六計算,尾數未達一名者,以一名 計算。
  • 第 5 條
    申請獎學金人數超過前條分配名額時,以其平均成績較優者為優先,成績 相同時,以德育成績較優者為優先,國民中申請學生未達分配名額時,得 由各校自行擇優補足。
  • 第 6 條
    獎學金金額如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大陳來臺就讀市立職業學校學生,每名每學期一千元 (新台幣,以下同) 。 二 大陸來臺就讀市立專科學校學生,每名每學期一千五百元。 三 國民中學學生,每名每學期五百元。 前項金額,本府教育局得依實際情況報府核定後調整之。
  • 第 7 條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 (國民中學學生免附) 。
  • 第 8 條
    獎學金之申請,由學校審核後繕造獎學金印領清冊二份及領據一份,報請 本府教育局核發。
  • 第 9 條
    獎學金之申請,應依左列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一 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 第二學期自三月十日起至四月十日止。
  • 第 10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學金,其在該學期已領取者應予追還。 一 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二 偽造或變造申請證件者。
  •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