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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39693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目的:配合國民中學職業輔導,提供高職及職業訓練中心現有師資及設備,舉辦職業陶 冶教學及實習,以增進國中生對職業教育之認識,並進而奠定本來職業發展之基礎。
  •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之高級職業學校暨臺北市職業訓練中心。
  • 四、參加學生及方式:國中各年級學生自由選擇辦理學校及類科,向原就讀國中報名後,由 國中彙整學生名冊送承辦單位。
  • 五、辦理時間:由承辦單位自行斟酌排定時間,視課程內容彈性調整研習期限,至多不超過 一週。
  • 六、研習內容:由承辦單位依所開類科自行設計,以能試探學生之職業性向為原則,且應強 調實作經驗,以激發學生潛能及與趣。
  • 七、師資及設備:各承辦單位以現有師資及設備實施教學。
  • 八、經費:有關教師鐘點費由人事費項下勻支,其餘員工加班費,教學設備暨場地維護費及 學生實習材料費等由各承辦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必要時得由本局酌予補助。
  • 九、研習期間除應特別注意學生安全及生活教育外,亦得邀請各國民中學辦理職業輔導教師 參與活動,以協助學生之管理及學習。
  • 十、各承辦單位應於事前詳擬實施計畫報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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