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依台 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懲罰存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意及改 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 申請人:由該生班導師、訓導處或輔導室組長以上人員提出。 (三) 申請程序: 1 填妥獎懲存記申請表 (如附表) ,並經導師及有關教師附署。小 過以下一人附署,大過二人附署,於未公布前向訓導處提出申請 。 2 本存記請淮權責,依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 (四) 未有悔改之處理:凡經辦理懲罰存記之學生,在考察期間 (警告二 個月,小過四個月,大過六個月) 未有悔意重犯相同過失者,應予 加重懲罰。
- 三 改過銷過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受理對象:凡已受懲罰記錄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 ,且在考察期間未再違犯任何校規者。 (二) 申請人:由該生班導師、訓導處或輔導組長以上人員提出。 (三) 申請程序: 1 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 (如附表) 提供有關證明並加註考察意見並 經有關任課教師附署。警告案件一人附署。小過二人附署,大過 三人附署,於個案輔導會議、導師會報或訓導會議召開前一週, 向訓導處提出。 2 警告須經公布日起一個月以上,小過須經三個月以上,大過須經 一個學期以上之考察,但三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斟酌實際情 況處理之。 3 提案人員及附署教師應出席會議說明考察經過情形。 4 警告及小過需超過出席個案輔導會議或導師會報人員半數通過, 大過需超過出席訓導會議人員半數通過。 5 個案輔導會議、導師會議或訓導會議通過之改過銷過案,由訓導 處彙整有關資料,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該生家長馭有關處室,同 時在該生懲罰記錄中加蓋「經〤〤次 (訓導個案導師輔導) 會議 議決,註銷其懲罰紀錄」字樣。 附件
台北市 國民中學學生 改過銷過 申請表 年 月 日 懲罰存記 學 號 班 別 姓 名 違 規 事 責 懲罰 日期 懲罰 (存記) 類 別 年 班 號 申體 請事 具實 生日 效期 審結 議果 附 署 人 申 ︹ 人 請 提 ︺ 人 案 校核 長示 主 任 生導 活組 輔長 導 師 一 全銜 二 申請班別 (一) (二) . . 三 與主辦職校之距離 、公共交通工具、 車程 合作國中學校 一 校名全銜 二 與主辦職校之距離 、公共交通工具、 車程 預估參加學生 總數 各合作國中學校預估學生 數 上課地點 專 業 科 目 上 課 時 間 每 週 節 學 , 期 總 共 週 節 普 通 科 目 交通工具 師資來源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學 經 歷 專 長 任 教 科 目 教室可用空間 填寫教室空間及用途 區域內可用之 教育資源 例如職訓中心、業界、公 會 私立職校辦學 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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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2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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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7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74)北市教二字第6952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