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輔導學生有效利用寒暑假,以充實休閒生活,增進生活知能,擴大學習效果,促進身 心健康,茲依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第五條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參加對象: (一)暑期學藝活動:高級中學與國民中學二、三年級均可實施;國民中學一年級除由 各校依相關規定辦理始業輔導活動外,以不實施為原則。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高三、國三學生為限。 (三)寒暑假學藝活動由學生自由申請參加,不得強迫。
- 三、活動時間: (一)以上午為原則。 (二)寒假學藝活動時間不得超過四0小時。 (三)暑期學藝活動時間國中不得超過一二0小時,高中不得超過一四四小時。
- 四、活動內容: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其他活動(包括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 、童軍活動、校外教學......等)」,由各校妥為設計籌劃,不得專門從事升學 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程內容應依據課程標準規定,結合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慎規劃設計,並採科際 整合、聯絡教學方式進行。 (三)不得提前教授下一學期之新教材。 (四)活動內容比例: 1.高二、國二:課業輔導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2.高三、國三: (1)繼續升學學生:課業輔導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2)不升學而準備就業之學生:得依學生之生涯進路實施進路輔導,其活動內容 由各校妥為規劃,不受上述活動內容比例之限制。
- 五、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應依省市廳局協商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表辦理。所收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七 作為教師任課鐘點費,百分之三十作為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倘收費不敷使 用,應以發鐘點費為優先。行政人員若無任課,不得支領鐘點費。 (二)需向學生收費之校外教學活動,應按實際需要收取,不得超收,並應本公開原則 ,活動結束後公布收支情形。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清寒學生免繳活動費用。
- 六、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校外教學......等活動,在校內 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 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 七、各校實施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實施要點擬訂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 以及供改進之參考。
- 八、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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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北市教中字第096382352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