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行政院七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一七八五次院會院長提示。 (二)教育部七十一年十二月卅日臺(71)參字第四九七四號令修正「加強國民中學技 藝教育辦法」。 (三)教育部八十二年五月廿九日臺(82)技字第0二九四四七號函頒「推動國中技藝 教育八十二學年度試辦計畫」。
- 二、目標: 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加強本市國民中學職業輔導工作,發揮職業陶冶與職業試探功能。
- 三、方式: 各校就師資、設備情況舉辦具有教育意義及技術性之技藝教育班,依地理位置交通狀況 及地方需要,採校際聯合方式分區分科設置之,得利用當地農、工、商等生產或服務事 業機構為實習場所,以增進職業技能,體驗職業生活。
- 四、學生: 為使學生充分發揮性向潛能及興趣,增加選擇類科機會,應招收鄰近國中三年級適合接 受技藝教育之學生。
- 五、課程: (一)參加學生依照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之規定以職業選修時間實施,技藝教育課程內容 應與其他學科相互配合,以符實際需要,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二)課程內容由主辦學校自行設計,實習時間不得少於全部時間之三分之二,並隨機 配合加強公民教育。 (三)應編妥每週課程及預定進度表,並按進度切實施教。
- 六、時間: 全期卅二週,每週四-八小時為原則,每週安排兩個半日,以每週三、五為原則,並由 合作學校自行協調安排同一時間實施。
- 七、辦理學校及類科
東區: 含 松山區 信義區 內湖區 校名 辦理類科 南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大安區 校名 辦理類科 永吉 中山 永春 公 內湖 東湖 水電 雕塑 板金 美髮美容 烘焙 電腦文書 民族 興福 芳和 木柵 誠正 誠正 木工 電機 美髮美容 電腦文書 美髮美容 電腦文書 西區: 含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同區 校名 辦理類科 北區: 含 士林區 中山區 北投區 校名 辦理類科 成淵 蘭州 萬華 雙園 明倫 華江 螢橋 龍山 室內裝潢 美髮美容 陶瓷 印刷 美術設計絹印 中文輸入 廣告設計 美髮美容 北安 大同高中 長安 新興 蘭雅 大直 至善 新民 桃源 士林 中菜廚師 家庭電器 美髮美容 服裝設計 烘焙 印刷 美髮美容 水電 美髮美容 電腦文書 - 八、招生及編班: (一)各技藝教育班招生以所在區域(東、西、南、北區)之學生為原則,惟得視實際 需要跨區招生。 (二)參加之學生,各校應參考其性向及意願,並徵詢家長之同意。 (三)參加之學生,各校得視需要報請教育局核定後專案編班,其原則另訂之。
- 九、師資: (一)由各校或鄰近學校學有專精之教師擔任為原則,得就實際需要外聘具有該類科專 門技術人員擔任。 (二)各校專任教師兼任外校學生班之課程者,得核實支給超鐘點費,惟每週兼課(含 其他課程)併計以九小時為限。
- 十、工作分掌: (一)校長:督導技藝教育班工作實施。 (二)教務處: 1.規劃技藝教育班課程、材料設備、成績考查等。 2.聯繫教學,安排課務並核報鐘點費。 3.學生成績核算、填髮結業證書。 4.場地及設備之規劃及執行。 (三)訓導處: 1.指導學生生活管理及出席考查。 2.學生常規管理。 (四)輔導室:遴選招收對像、工作之連繫與協調、學生的就業及追蹤與輔導,擬訂並 綜理工作計畫。 (五)總務處: 1.經費預算及採購設備、材料。 2.材料採購及洽辦。
- 十一、經費: (一)外校學生班所需之材料、鐘點及業務費用由專款支應,本校學生班由各校就相 關經費支應。 (二)主辦學校於實施前廿天應將訓練計畫及經費預算報局核備,結訓後一個月內應 舉行檢討會,並將有關資料報局核備。
- 十二、安全與管理: (一)主辦學校應特別注意學生安全並按規定辦理成績考查及教室常規管理。 (二)委訓學校應指派導師、輔導教師或有關人員負責學生生活管理並注意導護。 (三)受訓學生請假或曠課超過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以自動退訓論。 (四)成績評量依照藝能科成績評量標準辦理。 (五)受訓學生學習態度欠佳或不服管教,得視嚴重情形給予退訓。
- 十三、證書發給: 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教育局發給結業證書。
- 十四、輔導就業: 主辦學校等應蒐集就業市場資料,並與本市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聯繫,以期輔導接受職 業訓練或輔導就業及加強追蹤輔導。
- 十五、評量與考核: (一)由教育局組成督導評鑑小組,不定期前往各學校視導。 (二)辦理學校之校長及主辦人員應隨時加強督導考評。 (三)辦理結束前一個月由教育局指導學校承辦觀摩會及成果展覽。 (四)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技藝教育班,其實施成效列為教育局考核學校績效之 參考,成效良好者予以獎勵。
- 十六、要點奉核定後實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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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4
(廢) 臺北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132300號函自105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