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健全高級中學行政組織,特依據「高級中學法」、「高級中學規程 」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組織: (一)各校設校務、訓導、總務三處,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 (二)二十班以上者,得設圖書館。 (三)處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左: 1.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學、設備 、註冊三組。 2.訓導處:十二班以下者,設訓育、體育衛生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五班者,設 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 生四組。 3.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 三、員額標準: (一)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二)教師: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 2.教務、訓導、總務等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訓導處生 活輔組長由軍訓教官兼任,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由合格人員專任外,其餘組長 均由編制內教師兼任。 3.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佔輔導教師名額)。 4.圖書館置主任一人。 5.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6.每十五班置輔導教師一人,其總班級數之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7.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 準表」、護理教師設置基準表」辦理。 (三)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其佐理人員依主計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3.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助理人員依人事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4.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 5.管理員: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滿一百人時置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 再增一人。 6.書記:十五以下置一人,十六班以上增一人。 7.技術人員:四十班以下者置技佐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技士一人。 8.醫護人員:每校置護士一人,七十三班以上增置一人,四十班以下置校醫一人 ,四十一班以上增置一人;必要時校醫得以聘兼方式行之。
- 四、高中各校教職員額每年度編列教職員額編制表,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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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7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8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8)北市教人字第2258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