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人字第0943721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2點;並自94年1月1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學員額編制設置基準)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高級中學行政組織,特依據高級中學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及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臺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附設進修學校校長由原屬 學校校長兼任之。
  • 三、各校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班級數未達前項配置標準,但有特殊實際需求情形者,得專案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增 置。
  • 四、各校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均由校長 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但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長及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 五、各校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編制員額內含於 輔導教師員額數;其所屬各組組長由專任輔導教師或由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聘兼之 。
  • 六、各校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 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另得依業務需要設組辦事,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編制內專任 教師聘兼之。
  • 七、各校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後增置教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及附設有國中部者,教師員額編制 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各校每十五班置輔導教師一人,其總班級數之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 九、各校國防通識教育委員會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十、各校設有國中部者,置部主任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增設二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 十一、各校設有職業類科或學程者,得置主任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 十二、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者,置校務主任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各 置組長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 十三、各校秘書、教師兼處主任、圖書館主任及國中部主任編制員額以教師員額數外加方式 核計。
  • 十四、各校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外,教師兼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校務主任編制員額內含 於教師員額數。
  • 十五、各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佐理人員依主計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 十六、各校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助理人員依人事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 十七、各校九班以下置幹事二人,每增七班增置一人。
  • 十八、各校四十班以下置管理員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經教育局核准設有學生宿 舍者,另置管理員二人,寄宿學生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再增置一人。 班級數未達前項配置標準,但有特殊實際需求情形者,得專案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後 增置。
  • 十九、各校四十班以下置技佐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技士一人。 班級數未達前項配置標準,但有特殊實際需求情形者,得專案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後 增置。
  • 二十、各校二十五班以下置書記一人,二十六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 二十一、各校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 二十二、各校應依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本基準及相關規定,編列教職員員額編 制表,陳報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