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外國人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除依設置辦法檢附相關資料,另須檢附建物使用執照; 外國僑民學校遷移校址或校址擴增時,應檢附上開資料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核備,未經核淮擅自遷移校址或擴增校址,由教育局予以書面糾正,逾期不為 適當改善者,類推適用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撤銷立案。 外國人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上,或校地面積二千七百平方 公尺以上者比照教育設施(小學)辦理建物使用執照變更;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 ,且校地面積二千七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比照一般服務業之技藝補習班或文理補習班,辦 理建物使用執照變更,作為教室或教學使用,若將來補習班設立相關規定檢討放寬或調 整時,亦比照辦理。其建物公共安全仍依相關建築及消防法令辦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 三、外國僑民學校設校使用之土地,得自有或承租,如為承租之土地,應檢附所有人同意三 年以上之法院公證契約。
- 四、外國僑民學校為增進學生對中華文化之認識,得設置中文、史地等科目,並與本市各級 學校加強交流及互訪活動,增進國際情誼,教育局並得視其學校規模大小酌予補助實施 中文、史地教學,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購置中文、史地等教學用書及媒體。 (二)實施中文、史地教學教師授課鐘點費。 (三)辦理有關中文、史地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 五、外國僑民學校應設董事會,如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董事會應符合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等 相關規定。
- 六、外國僑民學校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應將學校基本資料調查表、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 及學生資料統計表送教育局備查。
- 七、外國僑民學校購置校車或汰換校車應檢附該車輛出廠證明,報教育局同意後逕向監理處 所辦理,其校車顏色及標誌比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 八、為協助外國僑民學校校務發展,教育局得每年定期邀集學校代表舉行座談,或邀請參加 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座談會,並就國際間教育趨勢與潮流交換意見。
- 九、本補充規定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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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7
臺北市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三字第8822340200號函訂定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