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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33080689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強化臺北市學校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教 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與國民基本教育品質 ,設立臺北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及各分團, 並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推動課程政策:宣導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提供學校多元 諮詢管道,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進行教學研究:依據課程綱要進行課程教學、教材教法、多元評量 之教學研究與創新教學技巧,並推廣分享至各校。 (三)提供教學資源:經營教學資源網絡平臺,提供課程教材研發、教學 資源建置、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 (四)支持教師教學:激勵教師教學服務熱忱,藉由公開授課、協作備課 、觀課議課等,協助教師提升教學成效。 (五)輔導教師增能:協助規劃與辦理教師進修,推動校園學習型組織文 化,以輔導教師專業成長,豐富教師教學內涵。
  • 三、本輔導團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團長,由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 一人為副團長,由本局局長就相關人員派兼之,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其餘團員,由本局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各款人員聘( 派)兼之: (一)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學者專家。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 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團長指定專人兼任;置工作人員十二人 ,其中課程督學三人及課程專員八人,由本局就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 力或教學課程發展能力之現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置團務幹 事二人,得調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擔任。
  • 四、本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課程推動需求下設不分教育階段之分 團十五個,各分團如下: (一)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二)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三)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四)數學領域分團。 (五)社會領域分團。 (六)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七)健康與體育領域分團。 (八)藝術領域分團。 (九)綜合活動領域分團。 (十)科技領域分團。 (十一)生活課程分團。 (十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三)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跨領域議題分團。 (十五)原住民族教育議題分團。
  • 五、各分團人員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至多二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各該 分團輔導員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並協助召集人規劃及 執行分團計畫。 (三)諮詢委員: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 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由本局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第一項第三款之諮詢委員人數,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至多六人為 原則,語文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至多六人為原則 ;第一項第四款之輔導員人數,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至多十八人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至多十八人。 各分團置執行秘書一人,領域分團(不含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及生活課 程)得置副執行秘書至多一人,處理分團庶務。 各分團得置榮譽輔導顧問,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至多十人,語文 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至多十人,由團長就曾任輔 導團(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以外 之人員兼任。
  • 六、本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局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執 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二)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與考 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四)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網絡平臺,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或行 動研究成果分享。 (五)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與分 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六)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 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 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會議。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 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 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或輔導員列席。
  • 七、本輔導團各分團之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連結國民教育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 年度精進教學品質計畫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國 民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二)規劃辦理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三)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 量相關政策。 (四)採多元輔導方式入校,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 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五)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 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六)協助本局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以上工作會議,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 計畫之執行成效等;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 或學校代表列席。 各分團依據本輔導團訂定之學年輔導工作計畫,訂定各分團工作計畫 ,報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 八、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 、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 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 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 、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其他依本局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 九、各分團之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程序: 1.初審:由各分團或學校推薦,並檢附報名及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 書面審查。 2.複審:由各分團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本局主管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各該分團領域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並任教該分團 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3.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4.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之能及工作熱忱者。 (三)遴選標準: 1.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計 分析、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 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 評量等。 3.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 性思維且能團隊合作。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局公 告之簡章辦理。
  • 十、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 局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 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聘期為該受 聘學年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 間給予公假。任期屆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 本局得隨時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輔導員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 二分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 擔任輔導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如應聘擔任輔導員,於二年內得 提出申請,在編制員額內,並經原屬分團之召集人同意後始得回任。 原為輔導員改聘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者,或於本局全時參與行政 訓練與支援之教師者,得依前項程序申請回任,其申請不受二年限制 。
  •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 擔任輔導員,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支援分 團團務。 擔任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權益如下: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 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 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受 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 學及輔導專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作。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本輔導團工作人員: 1.任期為一年,期滿經考核優良得續聘之,並核予敘獎。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 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四)各分團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依 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 分團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 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代課 鐘點費項下支應。
  • 十二、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輔導員: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並組成考核小組,依其團務參與、專業 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 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 1.由分團召集人就其團務行政參與情形、專業表現及服務、增能 認證、行政事務推動品質效率及溝通協調等有助團務運作事項 ,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 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含)以上:記小功一次。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 (三)諮詢委員、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局視各該分團成效考核之, 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異者,本局得為下列獎勵 : (一)近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含執行秘書及副執 行秘書),本局得安排研習參訪交流。 (二)考核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並於下一學年接受續聘且仍在校 服務者,得由各分團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審查,給予 所屬學校每學年至多新臺幣八千元,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創新教 學發展及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 應。
  • 十三、本輔導團人員應依規定參加相關培訓,培訓期間由任職學校核予公 假。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局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 十四、本輔導團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局指定設置。
  •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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