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校之教學 與研究,以提高國民教育水準,特設置台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 (以下 簡稱本團)
- 二 工作任務: (一) 輔導國民中小學校研究課程及教材教法。 (二) 輔道國民中小學校辦理教學演示會,改進教學方法。 (三) 輔導國民中小學校強化各科教學研究會之功能及善用教學器材與資 料。
- 三 輔導方式: (一) 輔導員除本身進行研究外,並採個別研究及集體研究等方式輔導教 師進行研習工作。 (二) 配合本局業務科教學研究計畫,定期指定學校辦理校際教學演示會 ,或由輔導員舉行示範教學。 (三) 配合各校校務計畫,輔導其教學研究會或校內教學演示會。 (四) 輔導教師自製教具或編撰教學參考資料。 (五) 舉辦專題研討並聘請專家介紹教育新知。
- 四 組織與成員: (一) 本團設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副局長、主任秘書 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督學室主任兼任:輔導委員若干人,由本 局督學、相關業務暨師範院校有關人員兼任組成;分設國民中學及 國民小學組召集人各一人,國民中小學組設若干學科輔導小組,各 學科輔導小組設主任輔導員一人暨輔導員六至十人為原則。另設幹 事一人,辦理本團經常業務。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組召集人,由團長就輔導委員中遴派兼任之, 學科輔導小組主任輔導員暨輔導員由執行秘書就高中職暨國民中小 學校教育人員中遴選簽請團長兼聘之。 (三) 各輔導小組輔導員每年遴聘一次為原則,其人選由輔導委員及主任 輔導員共同商議,除具備學科之豐富教學與研究經驗外,並應具有 高度之教育熱忱。 (四) 各輔導小組輔導員內之校長人數比例以不超出該小組輔導員總名額 四分之一為原則。 (五) 主任輔導員及輔導員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
- 五 考核與獎勵: (一) 本團人員工作成績優良者,除由執行秘書報請敘獎外,並得因特殊 貢獻辦理專案獎勵。 (二) 接受本團輔導辦理各項工作成績優異之學校或人員,得由本團報請 獎勵或提供年終考績重要資料。
- 六 經費: (一) 本團人員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原有職務得由原服務單 位按實際情形酌予減經或調整外,如因之超過誤餐時間,准在本團 編列經費項目限額內報支誤餐費。 (二) 本局所屬學校人員兼任本團輔導工作,酌減二至四節之授課時數。 (三) 本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並逐年按實際需要編 列經費支應。
- 七 附則:本要點呈奉 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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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6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教督字第3162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