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 教學與研究,提高國民教育品質,特設置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並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團工作目標如下︰ (一)輔導學校落實執行國民教育相關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輔導學校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 (三)強化學校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學習品質。
- 三、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宣導國民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協助規劃學習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三)輔導學校強化學習領域小組之運作,發揮教學研究功能。 (四)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昇教學效能。 (五)協助學校推展教學輔導工作。 (六)輔導學校強化教師教學專業知能與分享教學資源。 (七)建置臺北市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
- 四、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兼任﹔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督學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至三人,由本局督學室人員兼任。 輔導團依需要分設輔導小組若干,各輔導小組置輔導委員若干人,由本局督學與學者專 家兼任﹔主任輔導員一人,秘書一人,輔導員以十五人為原則,由團長就臺北市教育人 員(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聘兼之。 前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 輔導員之遴選要點另定之。
- 五、團長之任務為綜理輔導團團務。 副團長之任務為襄助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 執行秘書之任務為規劃輔導團之輔導計畫與督導執行。 副執行秘書之任務為襄助執行秘書督導輔導計畫之執行及負責行政事宜。 輔導委員之任務為指導各輔導小組之工作計劃與執行。 主任輔導員之任務為擬定該輔導小組年度工作計畫,及領導各項工作之確實執行。 秘書之任務為執行輔導小組行政事宜。 輔導員之任務為執行教學輔導、諮詢、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目。
- 六、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教育政策需求策定學年度輔導計畫;各輔導小組依據輔導團 輔導計畫、學校需求、及年度推動重點,訂定小組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備後,函發學 校據以實施。
- 七、各輔導小組依工作計畫進行輔導,方式如下: (一)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導、參觀活動、 實作研習、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二)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問題座談等。 (三)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 八、各輔導小組每學年度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工作績效優良者,相關人員得予敘獎外,亦 得因特殊貢獻辦理專案獎勵。 各輔導小組對協助或接受輔導學校其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敘獎,如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 改善。
- 九、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輔導員及秘書為學校教師擔任 者,服務學校應減授課時數二節至四節,必要時部分輔導員得全時公假支援。 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鐘點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本局撥付。
- 十、輔導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按實際需要編列經費支應。
- 十一、輔導團為輔導幼兒園得設幼兒教育輔導小組。
- 十二、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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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6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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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督字第10043647800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