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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綜字第106349201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課程發 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臺北市國 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推動課程政策:宣導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提供學校多元諮詢管道,輔 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進行教學研究:依據課程綱要進行課程教學、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與 創新教學技巧,並推廣分享至各校。 (三)提供教學資源:經營教學資源網絡平臺,提供課程教材研發、教學資源建置、經 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 (四)支持教師教學:激勵教師教學服務熱忱,藉由公開授課、協作備課、觀課議課等 ,協助教師提升教學成效。 (五)輔導教師增能:協助規劃與辦理教師進修,推動校園學習型組織文化,以輔導教 師專業成長,豐富教師教學內涵。
  •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本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專人兼任。 (三)置課程督學三人,由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現職或退休之中小學教育人員兼任 。 (四)置團務幹事二人,得調用中小學教師擔任。 (五)置專任輔導員十五人,由教學優良或具教育研究、課程教材發展能力之現職中小 學教師或退休教育人員兼任。 (六)輔導團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國中及國小依 運作需求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置主任輔導員一人,副主任輔導員二人,由本局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 2.置秘書一人,主任輔導員可視業務需要邀請所屬學校乙名同仁擔任行政祕書, 或由兼任輔導員兼任之。 3.置兼任輔導員五人至十五人,遴選教學優良或具教育研究、課程教材發展能力 之中小學教師擔任。 4.置榮譽輔導員一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就曾任輔導團之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 聘兼之。 (七)前項課程督學、輔導員及團務幹事之任期為一年,期滿經評核優良得續聘之。
  • 四、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教育政策、現場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需求,策定學年度輔 導工作計畫;各輔導小組依據學年度輔導工作計畫,訂定各小組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 定後實施。
  • 五、輔導員之遴選資格與標準及權利義務由本局另訂之。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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