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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國字第10234060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目的: (一)加強學校與家庭連繫,激發家長關心子女教育,發揮親職教育功能,以增進教育 效果。 (二)增進學校與社區連繫,宣導政令,擴大社會教育功能,使學校成為文化精神堡壘 。
  • 二、實施原則: (一)實施次數:各校每學期自行安排一次家長參觀教學日,邀請家長參與學校活動, 瞭解子女接受教育情形。 (二)實施時間:以選擇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上午等例假日實行為宜,活動時間每次以 不超過半天為原則。 (三)活動內容:以參加教學活動、團體活動、親師會談為主。亦可安排教育專題講演 、教育影片觀賞、教育成果展覽等活動以增加內容。 (四)活動方式:宜動靜態兼用,由靜態的參觀教育成果展覽,進而參與動態的教學活 動,團體活動暨座談會期能達到父母子女親情交融,學校家庭意見溝通。 (五)座談會結論暨家長建議事項,要儘速深入研究擬訂可行方案付諸實施,執行情形 應在下次家長參觀教學日向家長提出報告以示重視。 (六)家長參觀教學日為學校例行教育活動之一,每學年編列學校行事曆時應列入並按 期施行。
  • 三、實施要項: (一)每校每學年應舉行家長參觀教學日二次,其中一學期為班級性家長參觀教學日, 而另一學期應為全校性家長參觀教學日。 (二)班級性家長參觀教學日: 1.最好在上學期開學後不久舉行,以促進教師與家長互相了解,並於一學期內分 成若干梯次施行完成。 2.小型學校每一梯次由數個班級同時實施,中型或大型學校每一梯次數個班級仍 至一個年級同時舉行。 3.活動安排及教學進行均以班級為單位,由級任導師自行負責辦理。 4.活動內容:以參觀教學、團體活動、座談會各一節為宜。 5.如在上學期期末或下學期舉行時,得於各班級教室內,安排學生平時作業作品 及學習成果配合展示。 (三)全校性家長參觀教學日: 1.最好在下學期中旬後舉行,但得視各校斟酌安排。 2.全校以安排一個梯次或不超過二個梯次實施完成。 3.活動安排及教學進行由行政單位統一規劃級任教師為主,科任教師協助,全體 教職員工共同參與實施。 4.活動內容包含:升旗、參觀展覽、參觀教學、專題演講或教育影片觀賞座談會 ,其中參觀教學、專題演講、座談會等時間以各一節為宜。 5.應闢全校性展覽會場,配合舉辦各項展覽活動。 (四)舉行參觀教學日,應於一星期前通知家長參加,未克參加者,級任導師應另行連 繫輔導。 (五)參觀教學活動的實施,事前應有周詳計劃妥善排。活動設計尤應注意吸引學生家 長踴躍參與,並能激發父母了解教育、關心教育。 (六)全校性家長參觀教學日,由教務、訓導、總務等三處共同規劃,其職務分擔得參 照左列各點辦理: 1.教務處:辦理編擬總計劃、安排活動程序、教學活動、教育成果展覽、聘請學 者專家演講、準備教育影片放映等事宜。 2.訓導處:辦理印發通知發通知書、安排團體活動、編擬座談會程序、學校報告 事項資料、討論題綱、準備會議紀錄簿暨會議紀錄的總整理等事宜。 3.總務處:辦理美化學校環境、佈置會場、供應茶水、接待來賓、簽到、分發資 料及其他工作支援等事宜。 (七)座談會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 1.主席報告。 2.級任教師報告: (1)學校連繫事項。 (2)班級經營事項。 (3)希望家長配合事項。 3.交換意見。 4.家長建議事項。 (八)座談會紀錄簿應事先印妥分發各級任教師使用。 (九)利用例假日舉辦參觀教學日教師,各校可自行選訂不影響學生課業時間給予補假 半天。
  • 四、各校參觀教學日實施計劃,執行成果,實施後檢討資料,家長建議事項執行紀錄等諸資 料均應專案存查,提供教育局年末業務檢查時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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