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教育部 69.02.25 臺 (69) 訓字第五一六九號函頒「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畫。」
- 二、目標: (一)以仁愛為起點,培養兒童發揚親親、仁民、愛物之精神,以陶鑄完美之人格。 (二)堅定三民主義之信仰,培養倫理、民主、科學之精神,使能在兒童思想中落實生 根。 (三)教育兒童由愛自己、愛家庭、愛學校,進而愛國家、愛民族。 (四)瞭解兒童心態與需要,隨機指導兒童建立正確之人生觀,以加強其負責、守法、 服務社會、奉獻國家之意願。
- 三、實施原則: (一)仁愛教育應與兒童身心發展相配合,以奠定國中階段信義教育之基礎。 (二)仁愛教育應由全體教師率先示範,以身作則,發揮教育良知及愛心,以增進師生 良好之情感。 (三)仁愛教育應注重規範的認知,尤應重視兒童行為之實踐。 (四)仁愛教育應融合於各科教學及各項活動中進行,團體訓練與個別指導並重。 (五)仁愛教育之推展分行政措施、教學活動、配合活動三部分,並由學校行政部門密 切配合,全校師生共同參與,尤應持之以恆,注重實質效果。
- 四、實施方式: (一)配合中心德目:將仁愛教育融合於各德目及實踐規條中實施。 (二)實施隨機教學:各科教學中隨時配合相關教材實施聯絡教學。 (三)舉行集會活動:利用週會、朝會及其他各項集會舉行演講、表演等活動。 (四)辦理分組活動:利用級會及分組活動舉行參觀、辯論、歌唱等活動。 (五)舉辦各項競賽:舉行學藝、康樂等各項競賽。 (六)加強環境佈置:配合學校環境、教室設備及教學單元,佈置相關資料。 (七)出版有關刊物:製作壁報、編印專刊及宣導資料等。 (八)表彰優良事蹟:對實踐仁愛教育成績優良者予以表揚,以擴大教育效果。
- 五、實施辦法: (一)教學活動方面: 1.仁愛教育之實施,應與現有之民族精神教育、生活教育、時事教育、輔導活動 統整配合。 2.適應兒童身心發展,以隨機教學方式,融合於各科教學中自然進行,並求實質 之教學效果。 3.利用各科教學研究會及學年會議,研討教材、交換心得,蒐集整理,以供教學 參考。 4.教學方法及作業方式,應多利用討論、蒐集、參觀、訪問、演練、製作等方法 ,以增進教學效果。 5.生活與倫理及進度教育之教學,應指導兒童從日常生活中,實踐道德規範,培 養兒童由愛自己進而愛家庭、愛學校,以至週遭之人、事、物而發揮仁愛天性 。 6.注重語文科教學,掌握各單元中心思想,加強附學習,補充講述有關仁愛資料 ,培養倫理觀念及仁愛精神,激發兒童愛國思想。 7.加強社會科教學,指導兒童由愛家、愛臺北市著手,使兒童從鄉土地理、社會 生活與歷史演進中激發其愛國家、愛民族的情操,發揮友愛、合作、團結、奮 鬥的精神。 8.藝能科之教學,宜著重民族音樂、美術、舞蹈及民俗體育,使其認識我國固有 文化,以激發民族意識,培養民族感情。 (二)配合活動方面: 1.訂定長期美化、綠化學校教學環境之計劃,並逐步實施。 2.設置「仁愛專欄」定期報導或表揚實踐仁愛行為優異之班級或個人。 3.教學佈置,宜將仁愛教育資料配合各科單元,採活動性設計,並經常更換。 4.開闢教材園,栽培果蔬花草,飼養小動物,使兒童從勞動中養成仁愛的精神。 5.充分利用兒童朝會時間,實施各項教育活動,使與仁愛教育統整配合,發揮教 育宏效。 6.鼓勵日行一善,並訂定每月之一日「仁愛日」表揚實踐仁愛活動最優異的班級 或個人。 7.適時舉行仁愛教育觀摩會,並舉辦各項競賽、展覽、出版壁報及專刊等活動, 以宏揚仁愛精神。 8.利用團體活動時間,舉辦小型劇展,讓兒童從表演活動中,體認仁愛的真諦。 9.配合時令節日,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激發慎終追遠之倫理觀念,並效法偉 人、先烈忠勇愛國、捨己為人之精神。 10.推行禮貌運動,師生平時見面,謙恭有禮,微笑問好,養成善友樂群的處世 能度與習慣。 11.鼓勵兒童愛惜物品、節約儲蓄,以培養勤儉之美德。 12.加強推展輔導活動,全校教師共同參與,按學年分配對象,建立個案資料, 適時予以生活與學習輔導。 13.對行為異常兒童之輔導,教師應充分發揮愛心、耐心,多鼓勵,少處罰,循 循善誘,以身教代替言教而收潛移默化之功效。 14.對幼小、低收入戶及家庭遭遇變故之兒童,應適時予以特別照顧,並培養兒 童扶弱濟貧之美德。 15.設置家庭聯絡簿,並利用電話、書信、母姊會、家庭訪視及教學參觀日等活 動,使學校與家庭、教師與家長,經常聯絡,溝通觀念,齊一步調,而發揮 仁愛教育之功效。 16.參觀藝術館、博物館、科學館等機構,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鼓勵師生多方蒐 集有關圖片、資料、書籍等,並充實圖書館及班級圖書櫥櫃。 17.參觀及慰問孤兒院、救濟院、殘障病院等,以激發其同情心,並發揮仁愛精 神。 18.鼓勵師生收視、收聽或蒐集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社等大眾傳播機構所提供 有關仁愛教育之報導,以擴充其學習領域。 (三)行政措施方面: 1.各校應成之仁愛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執行祕書、學年主任 組成。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責成訓導部門負責策劃、推展、考核等業務。 2.由學年會議及各科教學研究會研討推行仁愛教育之參考資料,提供行政會報研 議,擬定具體可行計劃、進度,列入學校行事曆,定期實施。 3.仁愛教育活動有賴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各方面密切配合,並責成全體教師 切實推行。 4.加強教師心理建設,分批研習,溝通觀念,切實體認仁愛教育之精神。 5.推行仁愛教育所需經費,由各校自行有關經費項下勻支。
- 六、督導與考核: (一)各校應根據本計畫,依各校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可行之實施辦法,切實推行,並 報局核備。 (二)本計畫為重要施政計畫,由研考室列管。 (三)本局各督學至各校視導時,應將本計劃之執行情形,列為重要視察項目。 (四)各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二週內,檢具詳細資料,向本局呈報成果。(表格格式如 附件) (五)確實推動,且具績效之學校及有關人員,從優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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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國字第10234060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