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本市國民小學藝能科教學,促進五育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科目以美勞、音樂、體育(一、二年級音樂與體育二科可依需要合併為唱遊)三科 為主,「團體活動」、「鄉土教學活動」及「輔導活動」之課程內容與藝能科教學有關 者,一併納入範圍。
- 三、實施原則: (一)重視課程一貫發展的精神。 (二)知識、技能與情意並重。 (三)表現、審美與生活實踐合一。 (四)計畫、執行與考核兼備。
- 四、實施方法: (一)擬訂計畫: 各校依據各藝能科目之教學目標及教材綱要擬訂藝能科教學實施計畫。 (二)編排課表: 1.依照課程標準所訂之科目及每週上課節數編排日課表。 2.依教師之專長排課;若師資不足時,再依教師之興趣、能力及實際需要安排任 課教師。 3.依學校員額編制情況、師資及其他可用資源儘量實施科任制,並得採用協同教 學、交換教學等方式實施之,以發揮教師專長。 (三)編擬教材: 1.各學年應於學期開始,依據課程標準、教科書、教學指引暨有關資料,編擬各 科教材。 2.教材之編擬應多利用社會資源。 (四)訂定教學進度: 1.教務處在開學前應將學校行事曆及擬訂教學進度時應行注意要點,分發給任課 教師參考。 2.每學期各科任課教師宜按教材內容及實際上課的日數,斟酌實際需要並顧及學 生能力,編訂教學進度。 3.教學進度編妥後,教務處應收集各班或各年級各科教學進度加以審核,審核完 成後,影印一份送教務處,教師自存一份,按週填寫,俾便查考。 (五)教學活動: 1.依據教學目標、學科性質、教材內容、社會資源及其他因素、條件、設計生動 活潑的教學活動。 2.音樂科、體育科(一、二年級該二科可依需要合併為唱遊科)之教學可仿同樂 會之形式實施教學,以收寓教於樂及互相觀摩之效。 3.學校應定期舉辦校外教學、參觀各項展覽,觀察與欣賞自然景物,蒐集有關資 料,製作簡易教具,提高教學效果。 (六)教學評量: 1.形成性評量: (1)任課教師應依據教學目標、學科性質、教材內容、學生能力及其他因素,實 施形成性評量,隨時診斷學生學習情形,藉以改進教學。 (2)形成性評量之實施應依據成績考查規定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之,重視學 習動機之激發,提高教學效果。 (3)各學年任課教師應定期舉開各科教學研究會,檢討教學情形,處理疑難問題 ,交換教學經驗。 (4)行政人員應參與各科教學研究會,以了解實際教學情形,同時任課教師與行 政人員之間應多做意見溝通,俾使行政密切支援教學,協助解決困難問題。 (5)適時實施巡堂,以了解教師教學情形。 2.總結性評量: (1)總結性評量之實施應依據教學目標、學科性質、教材內容、學生能力及其他 因素,採用適當方式實施之。 (2)每學期總結性評量實施次數由各校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3)各校依需要每學期舉辦各藝能科教學成果發表會,實施時間可利用團體活動 、遊藝會、運動會、親師懇談會、校慶活動或其他適當時間舉行。 (4)教學成果發表方式應視學科性質、學校規模、妥善設計,鼓勵學生確切了解 本身學習成果,激發其學習動機。 (七)教師進修: 1.各校應利用適當時間舉辦各科教材教法研究會及教學觀摩會。 2.各校應適時聘請各科教學輔導團、學者、專家到校輔導,以解決教學疑難問題 ,增進教學效果。 3.教育局應舉辦藝能科教學研討會、教師進修活動,聘請專家學者輔導,增進教 師教學知能,並舉辦藝能科各項比賽,促進教學成長。
- 五、其他: 各校辦理成效優良,經教育局檢討屬實者,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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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4
臺北市國民小學加強藝能科教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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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三字第34117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