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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90)教三字第9026908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校外教學活動 之實施,擴充學童及幼兒知識領域,增進其見聞,以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的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校外教學活動應透過周延的教學計畫,切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等公共 安全,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體驗學習: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規劃之專業考量 ,應由學校內教師自行設計,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參與,共同研訂。
  • 三、活動方式: 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遊覽、遊戲、操作、或其 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
  • 四、實施類別: 學校校外教學實施類別如下: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 1.任課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附近做教學活動(如社區步道、 商家機構、參觀寫生等,以半日內為原則)。 2.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 (二)班級、組群或學年性之校外教學活動: 1.以小組、社團、班級、學年為單位,得分班或合班組群方式實施。 2.如係以全學年性活動安排為主,除配合本市社教機構之定期安排外,得依教學 需要自行規劃不定期實施。 3.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匯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並依活動內容提出 教學計畫與申請。 4.活動地點:低年級、幼稚園以臺北市及與臺北市接壤之鄉鎮市為原則,中、高 年級得依教學活動需要研訂。 5.活動時間:均應於當日往返。 (三)畢業旅行或其他專題性校外教學參觀活動: 1.畢業旅行以六年級應屆畢業生為實施對象。每屆至多一次為原則,專題性校外 教學實施對象則以中高年級為原則,活動行程由導師、學校與家長共同規劃。 2.教學內容:以融匯各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 3.實施地點:得依教學活動需要研訂。 4.實施時間: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
  • 五、注意事項: 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日期與地點的選擇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 衛生、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並應事先勘察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 資源等。 (二)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親自參與,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訂 ,並向學校提出申請核備。(參考範例如附件一) (三)學校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經准假者, 可免參加。 (四)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每組應有一名成人專責輔導與照護。(中高年級每組二十 名學生,低年級每組十五名學生,幼稚園每組十名學生),且每班至少有一名應 為教師,如為住宿活動,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可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 求家長擔任協助。 (五)學校舉辦所有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務及求助管道( 如地址、電話),舉辦市外校外教學活動,原則上須有護理人員隨行,倘若人數 不足,可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亦應備妥急救藥 品。 (六)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參與或協助,如為學年性或畢業旅行參觀活動,並應由 學校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有效處理偶發事件,並應專人留守負責聯絡事宜。 (七)領隊、輔導教師及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如臨時發生氣候變化、路況不 良或其他事故,領隊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以確保學童安全,並特別留意學生身 心狀況,保持高度敏銳,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八)如有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不 得超過五年,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雙方並應依活 動細節商議訂定合約(合約參考範例如附件二);出發前學校應依安全檢核表逐 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檢核表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九)有關校外教學實施流程與作業補充事項,各校可參考附件四、五之範例,另行研 訂實施之。 (十)辦埋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學校主辦,並以學校為簽約主體,及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 (十一)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
  • 六、經費運用: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 ,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有關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另 參加活動之教師及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險,而教師之保費由學校負擔,支援家 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但以不超總費用 百分之十為原則。
  • 七、檢討與獎懲: (一)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規定,參酌各校之現況制訂相關實施辦法,並定期召開檢討以 求活動進行之完善與教學成效之發揮。 (二)實施校外教學活動認真負責,績效良好之教師及輔導人員,由學校酌予獎勵;其 辦理不力、費用收支不明者,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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