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適應本市環境及學童家庭生活需要,使學生獲得妥善照顧。
- 二、實施原則: (一)各校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辦理課後活動。 (二)不改變目前作息時間,在放學後實施課後活動。 (三)學生及教師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 三、實施對象:切實需要照顧之學生,惟需由家長提出申請。
- 四、實施時間: (一)低年級每週最多三二節。 (二)三年級每週最多二0節。 (三)四、五、六年級每週最多十五節。 (四)每節不得少於四0分鐘。 (五)週三仍應辦理,師資不足時,得利用社會資源。 (六)實施時間計算方式請參考附件。
- 五、活動內容:以學藝活動為主,並得酌列生活教育、家庭作業指導及鄉土(母語)教學內 容。課程內容由各校依規定自行設計、安排,惟不作學科教學。各校亦可利用課後活動 時間實施補救教學(實施補救教學時,請依補救教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 六、編班:打破班級界限,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每班人數以二十五人為原則,惟為配合 活動方式,得酌採大班制。
- 七、活動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須特別注意安全。
- 八、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在校內師資不足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社會人士擔任 指導工作。 (二)所聘請社會人士應具備大專以上程度,以具有教學經驗者優先,由學校慎重選聘 。
- 九、收費: (一)本項活動所需經費,由參加活動學生之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如左: 1.上班時間: (1)一、二年級每生每月(每週以二二節計算)一、三八0元。 (2)三年級每生每月(每週以一0節計算)六六0元。 (3)四、五、六年級每生每月(每週以五節計算)三七0元。 2.下班時間: 各年級每生每月(每週以一0節計算)一、一五0元。 3.上下班期間均參加者: (1)一、二年級每生每月(每週以三二節計算)二、五三0元。 (2)三年級每生每月(每週以二0節計算)一、八一0元。 (3)四、五、六年級每生每月(每週以一五節計算)一、五二0元。 4.參加課後活動的學生,若下班時間參加每日一節之補救教學,則參加補救教學 之時間不計入參加課後活動的時間內,其費用亦不重複收取。 (二)若同一年級參加總人數未滿二0人時,可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 分之三十五,並須報局核備。 (三)若每週參加時數未達節數最高限,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四)收費規定如有增減,從其新標準,對貧困學生酌情減免。全學期費用,得由學生 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方式辦理。
- 十、支出: (一)課後活動費用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 (二)教師授課鐘點費上班時間每節以二六0元計,下班時間每節以四五0元計。 (三)活動費用之分配,教師授課鐘點費以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若費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若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 後,仍未滿百分之七十之比例時,剩餘費用則本「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的 原則,用於學生活動費、教學設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四)行政費支用之範圍包括: 1.材料費。 2.業務費:包括行政輔導費、巡堂費、導護費、加班值班費、誤餐費(以上費用 合計不得超過行政費的百分之七十五)、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 費、其他與課務相關之費用等。 3.維護費。 4.購置費 各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執行,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 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五)不得超收費用。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留校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學生在校之安全。 (二)參加課後活動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崗之安全 ,並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及回家路上之安全。 (三)學校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 會議、家長參觀教學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溝通教師、學生及家長之觀 念,實施期間請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四)請各校於每學期實施前決定適宜之辦理方式,並擬訂實施計畫存校備查,且請 切實執行。 (五)各校不得利用上項活動另列名目多收費用,或作不當之補習。 (六)課後活動每月收費之計算方式: 1.上班期間參加者: 教師鐘點費( 260元)?T每月節數÷0.7÷25 例如: 低年級: 260?T(22?T 4+5)÷0.7÷25=1,382(取整數為1,380元) 其餘類推。 2.下班期間參加者: 450 ?T(10?T 4+ 5)÷0.7÷25=1,157(取整數為1,150元) 3.上下班期間均參加者,前二項費用之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07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活動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三字第8625721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