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適應本市環境及學童家庭生活需要,使學生獲得妥善照顧。
- 二、實施原則: (一)各校校長得邀教師會、家長會代表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規劃辦理課 後活動。 (二)不改變目前作息時間,在放學後實施課後活動。 (三)學校應儘量主動規劃辦理課後活動,學生及教師以自由為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 (四)配合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之過渡需要,於休假之週六當天,學校得結合家長會、社 區、社教機構及大學院校社團等安排課後活動。
- 三、實施對象:切實需要照顧之學生,惟需由家長提出申請。
- 四、實施時間: (一)低年級每週最多三二節。(週休二日之星期得再增加四節)。 (二)三年級每週最多二0節。(週休二日之星期得再增加四節)。 (三)四、五、六年級每週最多十五節。(週休二日之星期得再增加四節)。 (四)每節不得少於四0分鐘。 (五)週三下午及休假週六當天上午仍應辦理,師資不足時,得利用社會資源。 (六)實施時間計算方式請參考附件。
- 五、活動內容: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為主,並得酌列生活教育、家庭作業指導、鄉 土(母語)教學內容。課程內容由各校依規定自行設計、安排,惟不作學科教學。各校 亦可利用課後活動時間實施補救教學(實施補救教學時,請依補救教學實施要點之規定 辦理),惟教師授課鐘點費及行政輔導費不得重覆支領。
- 六、編班:打破班級界限,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每班人數以二十五人為原則,惟為配合 活動方式,得酌採大班制。
- 七、活動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須特別注意安全。
- 八、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在校內師資不足情形下,得善用社會資源(包括家長會、社區 人士、大學院校社團等),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指導工作。 (二)所聘請社會人士應具備大專以上程度(含大學肄業生),以具有教學經驗者優先 ,由學校慎重選聘。
- 九、收費: (一)本項活動所需經費,由參加活動學生之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如左: 1.上班期間參加者: 教師鐘點費(元)×每月或每學期節數÷0.7 (鐘點費所占比例)÷25人(固 定)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為260 元(上班時間) 每月或每學期節數(以實際上課節數計算) 例如:260 ×(25+26+29+19)÷0.7 ÷25=1,471 (取整數為1,470 元) 其餘類推。 2.下班期間參加者: 教師鐘點費(元)×每月或每學期節數÷0.7 (鐘點費所占比例)÷25人(固 定)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為450 元(下班時間) 每月或每學期節數(以實際上課節數計算) 例如:450×(25+26+29+19)÷0.7÷25=2,546(取整數為2,540 元)其餘 類推。 3.上下班期間均參加者:前二項費用之和。 4.參加課後活動的學生,若下班時間參加每日一節之補救教學,則參加補救教學 之時間不計入參加課後活動的時間內,其費用亦不重複收取。 (二)若同一年級參加總人數未滿二0人時,可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 分之三十五,並須報局核備。 (三)若每週參加時數未達節數最高限,應依比率減收費用。另對貧困學生應酌情減免 。 (四)全學期費用,由各校依上開標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開 立收據,不得超收費用。並得由學生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方式辦理。
- 十、支出: (一)課後活動費用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並納 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 (二)費用支出悉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補救教學、學藝活動、課後活動費用支用 注意事項」辦理。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留校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學生在校之安全。 (二)參加課後活動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崗之安全 ,並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及回家路上之安全。 (三)學校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 會議、家長參觀教學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分 溝通說明,實施期間請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四)請各校於每學期實施前(第一學期之課後活動,舊生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新生 應於八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第二學期之課後活動,應 於每年一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決定適宜之辦理方式, 並擬訂實施計畫存校備查。 (五)各校不得利用上項活動另列名目多收費用,或作不當之補習。 (六)以學校規劃辦理為主;家長會得經學校同意擔任主辦單位,並應邀請學校列為 協辦單位,其辦理方式與費用收支方式按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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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7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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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7)北市教三字第87200751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