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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12031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 學,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立臺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 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報請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主計處處長。 (七)各區區長。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項。 (二)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政策。 (三)擬定提高就學率政策。 (四)擬定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之政策。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兩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若干人,綜理會務推動,由主任委員指派教育局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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