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 學,特依照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由市長、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警察局局長、社會 局局長、市議會代表及本市各區區長組織之;並以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 任委員。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就教育局現職人員中聘兼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辨理日常事務。
- 四、本會任務如左: (一)督導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 1.督導及督促適齡國民入學。 2.規劃學區便利學生就近入學。 3.調查應入學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原因,輔導或強迫其入學。 4.調查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其原因,輔導其復學。 5.調查鑑定智能止足、體弱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給予適當的安置並 輔導其入學。 6.警告及限期適齡國民入學。 7.審核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之適齡國民之資格,並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 方式協助入學,解決其因難。 8.規劃設置國民中小學、補校及教養機構,以適應適齡國民就業需要,俾實施強 迫入學
- 五、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 六、本會各委員均係兼任,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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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4
臺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6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76)北市教三字第7271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