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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7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77)北市教三字第18612號函訂頒
  • 一 目的:為加強輔導私立幼稚園,以健全其組機,改進教學,並促進園 務之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 依據: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幼稚教育有關法令、及教 育部 62.01.27 台 (62) 秘字第二六○二號函頒「輔導各級私立學校 校務改進要點」
  • 三 輔導原則: (一) 實施積極主動之輔導,提供改進指標。 (二) 分區聯合輔導與在園個別輔導並重。 (三) 兼顧行政督導與專業知能之增進。 (四) 鼓勵重於懲罰,輔導重於管理。
  • 四 輔導要項: (一) 行政組織與園務行政。 (二) 環境設施及設備。 (三) 教保活動。 (四) 人員與師資。
  • 五 輔導組織: (一) 成立輔導委員會:聘請幼教學者專家及教育行政人員計卅人,成立 「台北市幼兒教育研究輔導委員會」擔任幼稚園專案研究與計畫審 核、諮詢輔導等事項。 (二) 設置幼兒教育教學輔導園:由資深之幼稚園教師八名組成,本局督 學室督學及專員擔任輔導委員,另聘請二位指導教授,定期舉辦教 學觀摩與研討會。 (三) 編組訪視小組:由本局及幼教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作定期、不 定期之訪視、輔導,並瞭解各園情形,以為行政決策及輔導改進之 參考。 (四) 建立輔導聯絡網:以國小學區為單位,由各國小指派一位主任為兼 任輔導員,聯繫溝通教育行政單位與各幼稚園雙方之意見,協調督 導幼稚園行政事務,並負責學區內未立案幼維園之查報取締工作。
  • 六 輔導方式: (一) 定期訪視:督學及業務科人員定期訪視各幼稚園。 (二) 顧問列車:聘請三位學者組成顧問團,至幼稚園實施輔導。針對各 園所需,提供顧問諮詢服務。 (三) 舉辦活動:舉辦分區教學觀摩、教育講座、在園輔導、教育研習、 園長研習、教師自製教具比賽等活動,以改善教材教法,增進教學 知能。 (四) 實施評鑑:每年實施教育評鑑,先是各園自我評鑑,再由三人小組 之委員實地評鑑,目的在於各園自求進步,並對績優者予以獎勵表 揚,辦理不善者,列入追蹤輔導,督促改進。 (五) 加強溝通聯絡:經常舉辦園長及教師研討會,並透過輔導聯絡網, 加強與各幼稚園意見之溝通與聯絡。
  • 七 輔導結果之處理 (一) 獎勵:對於辦理績優之幼稚園,除適時予以鼓勵表揚外,並爰依私 立幼稚園獎勵要點之規定,予以獎勵或分發獎牌表揚。 (二) 追蹤輔導:經訪視或評鑑後,需加強輔導之幼稚園,即列入本局追 蹤輔導對象,定期予以績極輔導。 (三) 依規定處罰: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經輔導改進而仍不改進者, 本局依照幼稚教育有關法令之規定,視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 、減少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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