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發展特殊教育,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教育之目的,選定國民小學附 設幼稚園,設置幼兒啟智班(以下簡稱本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班對外名稱為(幼兒啟智班),但在校內仍與普通班採取一致名稱,得視實際需要增 加班數。
- 三、本班教師由受過專業訓練之幼稚園教師擔任,每班員額二人,負責學生之生活與教育指 導活動。
- 四、本班招生對象: (一)智商在平均數負四個標準差以上,未達平均數負三個標準差,且經醫學診斷(包 括一般身體檢查、神經機能檢查、聽力測定等)具生活自理能力,適合就讀幼兒 啟智班之中度智能不足幼兒。 (二)年滿五足歲以上,且全戶設籍於本市之幼兒。
- 五、本班學生人數每班以十人為原則,不足六人不予開班其招收由設班學校辦理公開登記, 並經一般幼兒基本能力測驗及父母面談等活動,彙整完成鑑定詳細資料,提經鑑定委員 會鑑定,決定錄取名單。如鑑定後入學條件相同,而人數超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前項鑑定委員會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人員、臺北市立師院院長、特殊教育中心主任 、輔導人員及設有啟智班之國小校長代表組成。
- 六、本班教室應設於適當地點,並得設置盥洗室(包括淋浴設備、衛生設備、熱水器)遊戲 場所、體能訓練室(以上得與國小啟智班共用)。
- 七、本班上課以全日制為原則,以適應家長需要,教學內容著重於感覺運動訓練,大小肌肉 動作訓練,及溝通方法、社會情緒發展、自立能力等生活訓練。
- 八、本班招生注意事項,收取各項費用及有關行政規定,比照國小附設幼稚園及啟智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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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2
臺北市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幼兒啟智班設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7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77)北市教三字第3219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