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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5180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暨國民小學自辦學生冬夏令營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自辦學生假期休閒育樂活動營隊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於假期期間踴躍開辦學生休閒育樂活動營隊(以下簡稱活動營隊),充實學生假期 生活,推廣正當休閒育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活動營隊,係指各校於寒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假日期間辦理非課業輔導性 質之休閒育樂活動營隊。
  • 三、本要點以各校為辦理單位,實施對象為各校學生。
  • 四、學生假期活動營隊之實施日數、時間及地點,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 路程遠近、環境衛生、空氣品質、公共安全、教學資源、傳染病流行之期間及地區等事 項,以確保活動安全無虞。
  • 五、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校得結合教師專業,整合相關教學資源,納入學校本位特色,以多元化營隊辦 理。 (二)各校得自行辦理、整合他校辦理或結合其他公私立機關(構)資源辦理。 (三)可與鄰近各縣市內學校合辦,設置學生假期營隊營區,採定點活動或分區設站移 動方式辦理。 (四)活動可採集中食宿,中等學校以野營、健行、研習、參觀等方式實施,國小以宿 營為原則。 (五)主辦單位事前應對實施場地詳予勘察,並應切實做好各項安全措施。
  • 六、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內容如下: (一)知性藝文類:如音樂、舞蹈、戲劇、閱讀、書法、寫作、語文、天文科學、地理 、美術等。 (二)體育活動類:如籃球、桌球、羽球、棒球、游泳、路跑、自行車、田徑、登山、 民俗體育、定向活動、漆彈活動等。 (三)技能研習類:如餐飲、服裝設計、美妝美髮、園藝植栽、美勞、木工、手作文創 、資訊技能、攝影、民俗藝術或傳統技藝等。 (四)服務公益類:如服務學習、偏鄉服務、弱勢服務、社區服務、導覽志工、慈善活 動、動物保護、環境保護等。 (五)休閒活動類:如童軍、團康、社群活動、棋奕、魔術、桌遊、童玩娛樂、電子競 技、壯遊體驗、探索體驗等。 (六)其他與兒童及青少年休閒育樂有關之活動。
  • 七、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報名及分組方式如下: (一)報名:由學生自由報名,不得強迫,並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亦得視活動性 質開放親子同時報名參加。 (二)參加學生應予編組,每組應配合學生人數指派指導老師或輔導員隨隊輔導,以防 止學生自行脫隊發生危險事件。
  • 八、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經費收支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受益者付費原則,各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 (二)各校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詳列費用明細表並核實收費,不得超收, 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以代收代辦費辦理並納入會計程序,活動結束後,應 將收支情形公布,費用多退少補。 (三)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得准其免繳費用或酌減費用。 (四)各校得編列之經費項目如下:鐘點費、行政費(辦理營隊行政作業所需之加班費 、導護費、誤餐費、成果發表會、至校外參與展演或競賽費、獎金,行政作業所 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維護費、交通費及設備費用等)、 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相關經費項目應核實列支。
  • 九、學校就假期活動營隊應詳訂計畫,內容包括日期、地點、行程、工作分配、活動設計、 交通工具、經費收支、注意事項及安全維護因應措施等,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營隊之師資遴聘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現任教師、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教師。 (二)接受已立案民間機構或團體之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三)未具前二款之資格,經學校審核具備指導能力者。 營隊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營隊教師。聘任後有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 十一、各校應依據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學年度行事曆之假期辦理活動營隊,惟不得藉活動營隊 之名義進行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 十二、學校辦理本活動成績卓著者,其有功人員得檢送有關成果資料報請本局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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