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七十六年九月十日臺 76.國字第四二五三二號函「加強國民中小學假期自 強育樂活動實施要點」及本局八一0一次局務會議決議。
- 二、目的:倡導正常育樂活動,充實學生假期生活,培養團隊精神,擴充知識領域,瞭解自 然、社會環境,增進五育均衡發展。
- 三、實施對象:高中職、國中學生及國小四年級以上學生。
- 四、實施地點:國民小學北至宜蘭南至臺中,採定點辦理為原則;高中、職及國中則以在臺 灣地區辦理為原則。
- 五、實施日數:以二至五天為原則。
- 六、實施方式: (一)各校得自行辦理或聯合他校辦理。 (二)可與鄰近各縣市內學校合辦,設置學生冬、夏令營區,採定點活動或分區設站移 動方式辦理。 (三)活動可採集中食宿,中等學校以野營、健行、研習、參觀等方式實施,國小以宿 營為原則。 (四)主辦單位事前應對實施場地詳予勘察,並應切實做好各項安全措施。
- 七、實施內容: (一)生活教育: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培養學生勤檢、服務、守法、守紀的美德。 (二)才能教育:實施野外求生,生態環境介紹、童軍技能訓練、體育活動、科技研討 ,培養學生有關社會、自然等方面之知識與技能。 (三)學藝活動:實施書法、繪畫、寫作、工藝、家事、音樂、民俗藝術等活動,以陶 冶學生心性氣質。 (四)團體活動:實施歌唱、團體遊戲、土風舞、童玩娛樂、民俗藝術製作等活動,以 培養學生樂觀、合作的人生觀。 (五)參觀活動:安排參觀國家建設及史蹟文物、民情風俗,以激發學生愛國情操。
- 八、報名及分組: (一)報名:由學生自由報名,並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參加學生應予編組,每組學生以十至十二名為原則,並指派指導老師加以輔導, 以防止學生自行脫隊發生危險事件。
- 九、實施經費:採受益者付費原則,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詳列費用明細表並核 實收費,不得超收,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活動結束後,應將 收支情形公布,費用多退少補。並依下列各項擬訂計畫,貧困者得酌減收費。 (一)交通費:依實際需要核實列支。 (二)住宿費:核實列支。 (三)膳食費:核實列支,但含水果、飲料、點心等。 (四)保險費:按每人投保額費率核實列支。 (五)行政費:含器材雜支、活動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但不得超過 總費用百分之十。 (六)鐘點費:依活動內容所安排之課程表核實列支。
- 十、學校應詳訂計畫,內容包括日期、地點、行程、工作分配、活動設計、交通工具、經費 收支、注意事項等,報經校長核准;不得委託外人或以外包方式辦理。
- 十一、學校於週未、假期舉辦野營活動或畢業生宿營活動等得比照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畢 業生宿營活動並得於非假期中舉辦,惟於非假期舉辦,每屆以一次為限。
- 十二、學校辦理本活動成績卓著者,其有功人員得檢送有關成果資料報請本局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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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一、二、三字第34762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