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幼兒家庭生活需要,支持婦女婚育,協助雙薪 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使幼兒於課後獲得妥善照顧,特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 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所屬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幼兒實際需要,主動規劃 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各園應書面調查有參加需求與意願之幼兒人數,幼兒以自由參加為 原則,不得強迫。
- 三、各園之課後留園活動係由家長提出參加申請,並以招收園內幼兒為原則。
- 四、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實施時間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放學後至下午六時為原則。
- 五、課後留園活動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參加人數以達十人(含)為開班原則,其編班可不依原班級界限,每班以十五人 為原則,並置教師一名。 (二)各園為配合實際留園人數及活動方式,得增置助理人員一名。 (三)每班人數達二十五人(含)以上時,得增設一班。
- 六、課後留園活動之師資以園內教師為主,並得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 資格標準之規定辦理。 除前項人員之外,各園並得視需求聘用下列資格之社會人士擔任指導工作: (一)教學人員:具備大學以上程度或具特殊專長。 (二)助理人員:具備高中(職)以上程度。
- 七、課後留園活動方式,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為原則。
- 八、課後留園活動之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需特別注意安全。
- 九、課後留園活動所需費用,由參加活動之幼兒家長負擔。收費計算與方式如下: (一)幼兒每月(學期)應繳金額之計算標準: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乘以 每月(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除以十五人,每節以五十分鐘 計。 (二)如參加課後留園活動總人數未滿十五人,可酌予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之 百分之三十五。 (三)課後留園活動全學期費用,由各園依第一款標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取整數),開立收據,不得超收費用。並得由幼兒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 費方式辦理。
- 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情況特殊幼兒等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服務,所應 繳交之費用,得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指符合下列條件且經臺北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 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之幼兒(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一)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 (二)家戶年所得三十萬至六十萬元,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 5.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無法獲得任何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於 困境。 (三)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之直系子女。 前項不包含家戶擁有第三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利息所得在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者。
- 十一、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活動,已完成繳費但於課程開始前因故決定不參加者,得辦理全額 退費。如於課程開始後因故終止參加且其日數達五日(不含假日)以上者,得依實際 參加日數按比例辦理退費。
- 十二、課後留園活動之費用支出規定如下: (一)該費用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園)會 計程序辦理。 (二)費用之分配,以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如費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 後,仍未達百分之七十時,剩餘費用得為學生活動費、教學設備費、教學材料 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 社會人士擔任教學人員得比照教師支領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 十元,但不得同時支領車馬費;助理人員得支領助理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 二百元為限。協助社會人士教學之留園教師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領加班值 班費,每小時一百八十五元計。 (四)各園行政費之支用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執行,費用之 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支用範圍包括: 1.業務費:本活動所需之加班值班費、誤餐費、其他相關之業務費用等,且費 用合計不得超過行政費之百分之七十五。 2.材料費:本活動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設備費、維 護費、其他與活動相關之材料費用等。 3.維護費。 4.設備費。
- 十三、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幼兒在園之安全。
- 十四、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各項籌備工作,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教 學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並與教師、幼兒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請經 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 十五、各園不得利用課後留園活動另列名目多收費用,或作不當之補習。
- 十六、各園以學校規劃辦理為主;家長會經學校同意擔任主辦單位,並應邀請學校列為協辦 單位,其辦理方式與費用收支方式按本要點辦理。
- 十七、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各園課後留園活動辦理情形,辦理績效良好者,從優獎勵。
- 十八、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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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1
臺北市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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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幼字第09932779500號函修正第10、18點條文;並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