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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前字第10435561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家長照顧幼兒,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 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二)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 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 三、幼兒園應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幼兒實際需要,主動規劃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幼兒園應以 書面調查有參加需求與意願之幼兒人數。 本服務以招收園內幼兒為原則,並由家長提出申請,幼兒可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 四、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時間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放學後下午四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六時 三十分為原則。
  • 五、課後留園編班原則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參加人數一人至七人、三歲以上幼兒參加人數一人至十五 人,即須開班,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八人至十四人、三歲以上幼兒每班人數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者,除教保服務人員一名,得視幼兒園服務需求,增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名。 (三)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人數達十五人(含)以上、三歲以上幼兒每班人數達 二十五人(含)以上,得增設一班。
  • 六、課後留園之師資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並得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 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其資格得準 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七、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課後留園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為原則。
  • 八、課後留園之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幼兒課後留園期間,得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 ,以維幼兒在園之安全。
  • 九、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所需費用,由參加服務之幼兒家長負擔。 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參與人數一人至七人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 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乘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除以 十人;三歲以上幼兒班級參與人數一人至十五人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 四百元乘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除以十五人;不足之開 辦費用,得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 (二)參與人數達第五點規定應增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 四百元加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小時兩百元,乘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 點費所佔比例)除以實際參與人數;惟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參與人數八人 至九人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四百元加兩百元乘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 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除以十人。 (三)參與人數達第五點規定得增設一班者:教保服務人員二人鐘點費每小時八百元乘 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除以實際參加人數。如增設一班 後任一班級人數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逾八(含)人、三歲以上幼兒班級逾 十六(含)人,應再併計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 (四)園內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鐘點費應依其實際服務 時數核實申請補助,非由參加幼兒共同分擔費用。
  • 十、幼兒園辦理本服務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至少佔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十。幼兒園所收費用以支付教保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費用 不敷支應時,得由行政費項下支應,仍不足者得詳列各項支出向本局申請開辦費 補助。 (二)園內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支出依勞動基 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支付,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 (三)鐘點費之支用: 1.教保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準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教保服務人 員鐘點費每小時以四百元計。 2.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支領助理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兩百元為限。 3.因身心障礙幼兒增置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 辦理。 (四)行政費之支用: 1.協助及督導課後留園之行政人員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領加班費,每小時以 一百八十五元為上限計算。 2.加班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3.各園行政費之支用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執行,支用範 圍包括加班費、材料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設備費、維 護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等。 (五)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本服務相關費用。
  • 十一、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準用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 十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情況特殊幼兒等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服務所應 繳交之費用,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 點規定申請補助。 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指符合下列條件且經臺北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 弱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之幼兒(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一)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 (二)家戶年所得三十萬至六十萬元,並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1.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3.父、母或監護人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4.父、母或監護人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 5.父、母或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無法獲得任何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於困 境。 (三)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之直系子女。 前項不包含家戶擁有第三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含)以上者。
  • 十三、經濟弱勢幼兒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如下: (一)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補助,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補助應於三月三十日前,併同寒假課後留園經費補助向 本局提出申請。
  • 十四、開辦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下: (一)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服務應於九月十五日前申請。 (二)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服務應於三月十五日前申請。
  • 十五、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幼兒園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績效良好者,從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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