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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9)北市教三字第2851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宗旨:本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為加強幼兒藝能活動及生活教育,並協助家長照顧 幼兒,得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冬夏令營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 二、實施對象:各該校附設幼稚園之幼兒,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始得參加,全園參與之幼 兒不足十人不開班。
  • 三、實施時間:寒假以二-三週,暑假以五-八週為原則,其起訖時間由各校自行決定,每 週六天,分半日制,全日制二種,唯週六一律半日制。
  • 四、活動內容:以增進幼兒身心發展之活動為主,內容由各校自行設計擬定,亦得由數校聯 合辦理。
  • 五、活動經費:各校對於參加活動之幼兒得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採一週計算,半日制四九 0元、全日制九00元,如全園參與之幼兒不足二十人,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 原收費百分之二十。 以上均含餐點費、活動費、材料費、輔導教師及廚工津貼等費用,並以各校「代收代付 」方式辦理。
  • 六、實施期間應特別注意維護幼兒安全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 七、各校應依本實施要點,擬具實施計畫,於寒暑假開始前二週報局核備。
  • 八、本要點,得視實需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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