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本市公立幼稚園為加強幼兒藝能活動及生活教育,並協助家長照顧幼兒,得於寒 暑假期間辦理冬夏令營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 二、實施對象:各幼稚園之幼兒,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始得參加,全園參與之幼兒不足十五 人不開辦。
- 三、實施期間:寒假以二至三週,暑假以五至八週為原則,其起訖時間由各校(園)自行決 定,每週五天,分半日制、全日制二種。
- 四、活動內容:以促進幼兒身心發展之活動為主,內容由各校(園)自行設計擬定,亦得由 數校(園)聯合辦理。
- 五、活動經費: (一)各校(園)對於參加活動之幼兒得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採一週計算,如全園參 與之幼兒不足二十人,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原收費百分之二十。以上收 費含餐點費、活動費、材料費、行政費、教師鐘點費及廚工津貼等費用。 (二)冬夏令營活動經費應透過各校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所收經費應統 籌應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所收款項的百分之七十用於教師鐘點費,百分之 三十用於行政費用(含行政人員工作輔導費及廚工津貼、活動費、材料費、點心 費等,其中行政人員工作輔導費比照教師鐘點費核實支付,惟不得超過行政費用 的百分之七十五),如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四十分鐘)為四五0元。
- 六、各學校辦理冬夏令營活動,請注意活動過程之引導,並鼓勵家長參與設計。
- 七、實施期間應特別注意維護幼兒安全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 八、本案視承辦學校辦理績效籌檢討敘獎。
- 九、各校(園)應依本實施要點擬具實施計畫,簽奉校長核准後實施。
- 十、本要點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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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2
臺北市公立幼稚園辦理冬夏令營活動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三字第2047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幼稚園辦理冬夏令營活動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幼稚園辦理冬夏令營活動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