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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四字第09235916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加強幼生藝能活動及生活教育,並協助家長照顧幼生,鼓勵臺北市 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得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冬夏令營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園辦理冬夏令營活動係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以招收園內幼生為限,且全園參與之 幼生不足十人不開辦。
  • 三、各園辦理冬夏令營活動,寒假以二至三週,暑假以五至八週為原則,其起訖時間由各園 自行決定,每週五天,分半日制、全日制二種。
  • 四、冬夏令營活動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並置教師一名。 (二)各園為配合實際參加人數及活動方式,得增置助理人員一名。 (三)冬夏令營活動每班人數達二十五人(含)以上時,得增設一班。
  • 五、冬夏令營活動之師資規定如下: (一)以園內教師為主,在校(園)內師資不足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由學校聘請 社會人士擔任指導工作。 (二)前項所指社會人士應具備大專以上程度或具特殊專長者。 (三)助理人員應具備高中(職)以上程度。
  • 六、各園辦理冬夏令營活動以促進幼生身心發展之活動為主,內容由各園自行設計擬定,亦 得由數園聯合辦理。
  • 七、冬夏令營活動經費規定如下: (一)各園對於參加活動之幼生得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採一週計算,如全園參與幼兒 不足十五人,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原收費百分之二十。其收費標準如下 : 教師鐘點費(元)×每週時數÷0.7(鐘點費所占比例)÷15人 例如:450×(4×5)÷0.7÷15=857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每週一至五時數)÷ 鐘點費所占比例 ÷學生總數 =每生每週應繳金額】 (二)冬夏令營活動經費應透過各校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所收經費應統 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 (三)費用支出比照「臺北市國民小學補救教學、學藝活動、課後活動費用支用注意事 項」及以下規定辦理: 1.社會人士得比照教師支領鐘點費(每節 450元),且不得同時支領車馬費;助理 人員得支領助理工作費(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且每小時以不超過 200元為限) 。 2.協助社會人士教學之教師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領加班值班費(每小時 185元 )。 3.點心代辦費及午餐代辦費得依該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及標準表另外收費 。 (四)如所收費用不敷支應時,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五)幼生參加冬夏令營活動,如逾五日(含)以上未參加,各園應按幼生實際參加日 數比例計算退費金額予家長。
  • 八、各園辦理冬夏令營活動,請注意活動過程之引導,並鼓勵家長參與設計。
  • 九、本要點實施期間應特別注意維護幼生安全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 十、各園應依本實施要點擬具實施計畫,經校(園)長核准後實施,並自行依權責檢討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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