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家長照顧幼兒,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 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二)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 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 三、幼兒園應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幼兒實際需要,主動規劃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幼兒 園應以書面調查有參加需求與意願之幼兒人數。 幼兒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幼兒園除有下列原因得不開辦外,均需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 (一)幼兒園工程施作或特殊原因且經本局專案核准。 (二)幼兒園參加人數為五人(含)以下。 幼兒園因前項原因不開辦者,應協助轉介幼兒參加鄰近幼兒園辦理之寒暑假課後留園。 經濟弱勢幼兒如欲申請經費補助仍由原園協助申請。
- 四、幼兒園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寒假以一週至二週、暑假以五週至八週為原則,起訖 時間由幼兒園自行決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每週五天,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分半 日制及全日制。
- 五、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參加人數一人至七人、三歲以上幼兒參加人數一人至十五 人,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八人至十四人、三歲以上幼兒每班人數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者,除教保服務人員一名,得視幼兒園服務需求,增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名。 (三)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人數達十五人(含)以上、三歲以上幼兒每班人數達 二十五人(含)以上,得增設一班。
- 六、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之師資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並得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園內參與寒暑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 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寒暑假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 ,其資格得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 條規定辦理。
- 七、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 寒暑假課後留園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為原則。
- 八、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所需費用,由參加服務之幼兒家長負擔。 幼兒園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參與人數一人至七人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 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乘以寒暑假服務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 除以十人;三歲以上幼兒班級參與人數一人至十五人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 小時三百元乘以寒暑假服務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除以十五人。 (二)參與人數達第五點應增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三百 元加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小時兩百元,乘以實際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 佔比例)再除以實際參與人數;惟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參與人數八人至九 人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三百元加兩百元乘以實際鐘點數除以零點七( 鐘點費所占比例)除以十人。 (三)參與人數達第五點規定得增設一班者: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以鐘點費每小時六百元 乘以服務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除以實際參加人數。如增設一班 後任一班級人數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逾八(含)人、三歲以上幼兒班級逾 十六(含)人,應再併計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 (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園如於放學後下午四時三十分接續辦理課後留園 服務,則依臺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計費。 (五)園內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寒暑假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依其實際服務時 數核實申請補助,非由參加幼兒共同分擔費用,惟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 小時為上限。
- 九、幼兒園辦理本服務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至少佔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十。幼兒園所收費用以支付教保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費用 不敷支應時,得由行政費項下支應,仍不足者應詳列各項支出向本局申請開辦費 補助。 (二)園內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寒暑假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支出依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支付,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 制。 (三)鐘點費之支用: 1.教保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準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教保服務人 員鐘點費每小時以四百元計。 2.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支領助理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兩百元為限。 3.因身心障礙幼兒增置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 辦理。 (四)行政費之支用: 1.協助及督導寒暑假課後留園之行政人員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領加班費,每 小時以一百八十五元為上限計算。 2.加班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3.幼兒園行政費之支用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執行,支用 範圍包括加班費、材料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設備費、 維護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等。 (五)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本服務相關費用。
- 十、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之點心代辦費及午餐代辦費得依該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基 準表另外收費。
- 十一、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準用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 十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情況特殊幼兒等經濟弱勢幼兒參加寒暑假課後留園服 務所應繳交之費用,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惟參加寒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 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指符合下列條件且經臺北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 弱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之幼兒(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一)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 (二)家戶年所得三十萬至六十萬元,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3.父、母或監護人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4.父、母或監護人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 5.父、母或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無法獲得任何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於困 境。 (三)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之直系子女。 前項不包含家戶擁有第三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 利息所得在十萬元(含)以上者。
- 十三、經濟弱勢幼兒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如下: (一)寒假課後留園經費補助應於三月三十日前,併同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補助向 本局提出申請。 (二)暑假課後留園經費補助,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 十四、開辦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下: (一)寒假課後留園服務應於三月十五日前申請。 (二)暑假課後留園服務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 十五、本要點補助幼兒期間,自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 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 十六、寒暑假課後留園之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應特別注意維護幼兒安全及衛生保健等 事項。
- 十七、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辦理績效良好者,從優獎勵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2002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前字第10435561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