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據:依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及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有關規定訂定。
- 二 目的:瞭解本市公私立幼稚園現況,並獎勵辦理績優及輔導辦理成效 較差之幼稚園,藉以導引幼兒教育之正常發展與品質之提升。
- 三 辦理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 四 實施日期:每年九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 五 評鑑方式:兼綵自我評鑑與委員評鑑兩種方式。
- 六 評鑑內容 (一) 行政管理。 (二) 環境與設備。 (三) 教保活動。
- 七 評鑑對象: (一) 自我評鑑:各公私立幼稚園。 (二) 委員評鑑: 1 自我申請:凡立案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未曾獲教育局獎勵之私 立幼稚園,得申請委員評鑑, (申請園數超過時,依申請先後次 序決定之。) 2 抽籤決定:申請評鑑不足額時,由本局就三年內尚未接受委員評 鑑之幼稚園中抽籤補足。
- 八 評鑑程序: (一) 自我評鑑: ┌──────────┐ ┌────┐ ┌──────┐ │評鑑小組到園聽取簡報│→│參觀園區│→│進行分項評鑑├─┐ └──────────┘ └────┘ └──────┘ │ ┌───────────────────────────┘ │ ┌───────────┐ ┌───────────┐ └─┤評鑑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評鑑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 └───────────┘ └───────────┘ (二) 委員評鑑: 1 初評 ┌────────┐ ┌──────┐ │成立自我評鑑小組│→│實施自我評鑑├─┐ └────────┘ └──────┘ │ ┌─────────────────────┘ │ ┌──────┐ │ ┌────────────┐ │報局備查乙份│ └─┤園務會議議定自我評鑑結果│→└──────┘ └────────────┘ ┌──────┐ │存 園 乙份│ └──────┘ 2 複評:就初評結果進行複評 3 抽評:就複評結果進行抽評
- 九 評鑑結果 (一) 評鑑報告分送各園作為改進之參考。 (二) 由評鑑委員會審查評定,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獎勵,評鑑成績不 佳者,一律列入追蹤輔導
- 十 獎勵方式: (一) 記功或嘉獎:以辦理績優公立幼稚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二) 獎牌:以績優或分項績優私立幼維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三) 獎勵金:以績優私立幼稚園中擇優選出八所之內予以獎勵,每園 給予獎勵金新台幣三十萬元正。
- 十一 受獎勵私立幼稚園其獎勵應用於充實有關教學設備,違反者,本局 除追回獎金外,五年內不再予以獎勵。
- 十二 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增置之教學設備,應列人財產登記,並報局核 備。
- 十三 獎勵之核撥:受獎之私立幼稚園應於接獲獎勵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 檢附左列文件申請撥付: (一) 核定獎勵金額收據 (董事長或負責人、園長、主辦會計出納人員 蓋職章) 。 (二) 經費支出憑證 (或發票) 須經有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 (三) 採購設備之估價單,核定採購設備明細表。 (四) 財產清冊。
- 十四 評鑑獎勵手冊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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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教幼字第10044522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