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輔導私立幼稚園實施要點。
- 二、目的:加強教育行政單位與各私立幼稚園之溝通聯繫,以提昇行政效率。
- 三、輔導員:由各國小指派主任或幼稚園園長擔任輔導員,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 四、輔導區域:以國小學區為單位,以區內各私立幼稚園為輔導對象,並視各私立幼稚園分 布情形劃分輔導區域。
- 五、輔導工作項目: (一)宣導幼稚教育法令,輔導幼稚教育正常發展。 (二)參考幼稚教育評鑑手冊,輔導學區內私立幼稚園之行政管理,環境與設備之教保 活動等事項。 (三)對學區內已立案幼稚園實施輔導與意見溝通(每學期至少乙次),並負責學區內 未立案幼稚園平時之查報取締工作。 (四)學區內私立幼稚園訪視紀錄表(附表一)、已立案幼稚園現況調查表(附表二) 、未立案幼稚園調查表(附表三),應根據確實資料填註並報局辦理(上學期應 於十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陳報)。 (五)協助解決學區內私立幼稚園各項工作之推展並擔任緊急聯絡網連繫重要事件及文 件資料之轉發與蒐集。 (六)督促學區內私立幼稚園依規定時間陳報幼稚園概況表(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 陳報,不必備文)、教職員一覽表(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繕造四份,備文報 核)及教職員異動表(異動後五日內繕造四份,條文報核)等例行表報。 (七)每學年舉辦幼稚園教師與國小一年級教師座談聯誼會一次,研討學前教育與國民 教育之配合事宜。 (八)其他臨時交辦有關幼稚教育事宜。
- 六、經費:輔助員查訪所需經費,由學校學當年度既編之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七、獎勵:負責輔導網工作之輔導員,於年度結束時,得依其表現,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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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3
臺北市私立幼稚園輔導網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84)北市教三字第2371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