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為確保校園安全,防制校園暴力事件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 貳、實施要項: 一、加強學校行政工作: (一)各校應依本身實際環境狀況,擬訂校園安全計畫,切實實施。 (二)各校應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並以講解、角色扮演,或運用各種 視聽器材,教導學生有關安全、法律之知識。 (三)各校遇有特殊狀況,必須迅速作適當之處置,並以特殊事件報告表呈報上級 主管機關。 (四)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計畫,務求導護工作權責分明,以切實維護學生之 安全。 (五)各校清潔責任區域之劃分,務求遍及校園之每一角落,以避免產生死角。 (六)各校應訂定防震、防火及其他天然意外災害防治應變辦法,並每學年實施演 練。 (七)為防止歹徒侵入校內滋事,各校必須規劃設置警鈴,以處偶發事件。 (八)各校應於校區內重要地點及偏僻場所設置夜間照明設備。 (九)各校應定期檢查各項設備、器材、建築物等,加強維修,以維護校園安全。 (十)各校應廣為運用社會資源,加強校園安全之維護。 (十一)各校教職員均須佩戴名牌,以資識別。 二、加強學校警衛工作: (一)各校須派任警衛或值日夜人員,全日內負責校內安全維護工作。 (二)各校自願於校內適當位置設置巡邏箱,定時巡邏,並特別重視死角、學生出 入重要地點之巡察。 (三)各校須加強門禁管制,防止閒雜人等進入校園,以維校園安全。 (四)各校應與當地警察單位取得密切連繫,並建立緊急連絡網,以迅速處理特殊 狀況。 (五)各校必須洽請當地警察單位,加強校園附近之人行地下道及出入人員複雜地 區之巡邏。對具有危險傾向之人,隨時掌握狀況,以防範意外事件之發生。 三、強化導師職責: (一)班級導師必須瞭解班級內每一位學生之背景資料,包括父母職業、父母教育 程度、父母管教態度、家庭社經地位、學生之習慣、興趣、性向、身心發展 及社會交友狀況等。 (二)班級導師必須密切注意學生之出缺席情形,掌握學生之動態資料,並與家庭 、學校取得密切連繫,遇有特殊狀況應即做適當之處置。 (三)班級導師必須報導學生安全維護知識、法律知識,使學生瞭解個人、學校與 社會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班級導師應利用適當之機會,檢查學生書包、抽屜、廚櫃,發現不良書刊或 危險物品,必須立即作妥善處理。 四、加強學生安全教育: 各校必須利用週會、朝會、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時機,教導學生平時注意下列安全事 項: (一)不接受陌生人之贈與,不隨便答應陌生人之請求,隨時提高警覺,遇事機警 應變。 (二)遇陌生人問路,可熱心告知,但不必親自引導前往。 (三)遇特殊狀況應即報告同學或師長,以便作適當處理。 (四)不單獨上廁所,不落單,不進出危險場所。 (五)不行經漆黑小巷或人煙罕至之處。 (六)遇互徒不可慌亂,鎮定以對,想辦法迅速脫離。 (七)遇行跡可疑者立即反映。
- 參、實施經費: 各校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請在各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肆、考核: 本要點之實施成效,列入年度考核重要之一,績優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 伍、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由本局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08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加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9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79)北市教三字第4250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