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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國字第10533143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良好 之生活習慣及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應研訂具體可行之生活教育實施計畫,規劃各項活動融入課程實施並納入學校行事 曆。
  • 三、各校應推動下列學生活動: (一)訂定學校生活公約,促使學生能確實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建構學生生活教育之 核心價值。 (二)鼓勵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提升民主法治素養。 (三)辦理各種實踐服務學習活動,培養學生服務精神。 (四)安排每日整潔活動、晨間檢查等時間,並培養個人愛整潔和重視衛生的習慣。 (五)運用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兒童朝會、班會及全校性活動指導學生守秩序的生活 態度。 (六)結合課程活動、班級經營及日常生活指導學生基本禮儀,以培養自尊尊人、有禮 貌的行為。
  • 四、各校應安排下列教育活動: (一)看到長輩應該寒暄問暖、分擔家事等重視家庭生活,實踐家庭倫理的觀念。 (二)在校內外及居家活動之音量,應注意不製造噪音、不干擾他人,以維護社會秩序 及環境安寧。 (三)騎乘自行車應遵循規定的行駛路線與交通規則,以免危及自己與他人的安全,借 用 YouBike及公物應愛惜使用及原物歸還等態度。 (四)使用行動電話應不干擾他人,上課及集會場所應關閉鈴聲音量等行動電話使用禮 節。 (五)使用網路社群,應謹慎發言,勿對他人人身攻擊,或造成網路霸凌行為。 (六)使用電子器材,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偷拍。 (七)使用網路線上遊戲或網站,不得盜用他人帳號使用或竊取、變賣遊戲寶物等行為 。 (八)培養良好飲食習慣,避免使用非環保餐具。
  • 五、各校應推動教師生活教育相關研習或成長活動。
  • 六、各校應持續維護及提升學校環境設施,以強化境教功能: (一)應提供學生充實而多樣化的教育學習設施,以提供學生生活體驗。 (二)善用布置校園圖書角、轉角位置、營造校園學習環境,以發揮境教功能。 (三)設置小田園、植栽區、遊戲器材區等設備設施,以引導學生抒發情緒、陶冶性情 。 (四)宜設置愛心傘、性別友善廁所、體育器材榮譽借用區等設備設施,以建構友善校 園環境。
  • 七、各校應鼓勵家長積極參與親職教育及家庭教育活動,並培養子女良好的生活習慣及態度 。
  • 八、各校應鼓勵學生及其家長運用課餘時間參與正當休閒活動。
  • 九、各校對生活教育推動成效卓著之班級,得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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